企业融资 脱贫攻坚 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14

澄政发〔2016〕32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就业质量不断提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提供有力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稳定增长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底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就业总量和人力资源结构状况,增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促进就业的能力 ,强化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与人力资源结构相匹配的产业引导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适应于人力资源结构的项目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人民银行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依托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我市现代化产业发展新高地,扩大就业数量,提高就业质量。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工办、市人社局等)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重要作用。对小微企业发展开展抽样统计。引导银行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澄政办发〔2015〕64号)文件精神。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完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对该企业的银行贷款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标准,由财政按当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

五)稳定实施来澄优秀大学生租房补贴。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秀产业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交纳社会保险的具有博士、硕士、知名重点高校(“985”高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外租房的实施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知名重点高校学士每人每月500元,领取时间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稳定就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积极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措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七)构建失业预警制度防范失业风险。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以失业动态监测、企业用工监测和人力资源供求监测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就业失业预警体系,准确反映当前就业形势和未来趋势,提前制定应对失业风险预案,有效防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

二、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八)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务信息共享功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九)培育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适应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创业苗圃等新型孵化器,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充分发挥企业、高校、创业投资机制、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场地,建设一批具有孵化效应和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的新建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行的原则,鼓励成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早期、初创期的优秀大学生项目倾斜。探索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参与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扩大资金规模,用现代化金融手段支撑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等)

(十一)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社平台的基础作用,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担保基金总额由现在的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以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扩大贷款发放对象范围,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可按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申请贴息。将创业担保贷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制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

(十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将一次性开业补贴、水电费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实施创业社保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澄首次成功创业的,3年内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和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对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标准为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吸纳高校毕业或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十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各类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十五)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围绕提高创办企业能力,提升市场经营素质,帮助企业创新发展等内容,开发适应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标准和培训模式。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创业培训项目,经评估确认后,同样可享受“SIYB”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创业大学,加强创富人生训练营品牌建设,实施技能型创业人才培训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对有创业意愿和有能力的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不同的创业培训项目类别,以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估认定后,可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围绕创业项目的展示、遴选、培育和落地,建立创业项目征集机制。每年评选出1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资金奖励,完善创业导师制度,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风投机构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融资对接等创业辅导。举办创业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活动,搭建创业交流平台,鼓励对接“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线下相结合,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管理、财务、融资、营销、法律、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十七)鼓励科技人才创业。优化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引进支持政策,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营造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完善发现、评价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创新创业人才的积极性。探索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信息共享机制和实名制调查登记制度,及时掌握适合高校毕业生需求和专业的岗位信息。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镇(街道)、村(社区)新增或空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激励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九)加强对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扶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通过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方式建立就业援助员制度,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分类施策、重点帮扶。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家庭困难、残疾、长期失业等特别困难的群体,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数量情况,开发一批面向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政府财政安排工作人员经费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辅助性岗位,凡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应当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不得低于50%。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制度。探索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制定辅助性就业资金补贴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二十)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市、镇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提供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均等化就业服务。加强基层人社所的力量配备,充分发挥人社所在就业创业服务中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深化就业服务标准化工作,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的管理服务台。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每个村(社区)配备的1—2名基层人社工作服务专职人员要落实到位。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拓展网上就业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

(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岗位开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集聚一批具有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等行为。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三)完善职业培训服务机制。建立职业需求调查和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制度,完善职业培训项目征集机制,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依托国家职业标准,适应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发职业培训项目技术标准。着力推进职业培训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制度,选择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优的机构开展培训。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及第三方机构作用,完善职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培训成本测算机制。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健全各级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尽职履责、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分解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

(二十六)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就业创业资金支出比重,保障就业创业资金安排。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责任划分。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管等环节。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报纸、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专版专栏,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