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办发〔2018〕7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8〕4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94号)等文件内容,制定本办法。
二、减量替代定义。本办法中的减量替代,指的是在实现全市减排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内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三、管控因子。本办法所指重点污染物为国家或上级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
四、减量替代申请。对建设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办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方案,报江阴市环保局审核后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其中涉及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须调用无锡市减排量指标储备库指标的减量替代方案,需先征得无锡市环保局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方案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定。
五、指标来源。经核定且超过累计序时进度减排目标的本五年规划期减排量,可用于减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减量替代指标”),其中重点水污染物工业减排量必须已纳入无锡市减排量指标储备库。具体包括:
(一)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形成的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工业项目减排量。
(二)企业通过中水回用、清洁化改造、工程治理等方式形成的已完成并经过核定减排量。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用于减量替代的总量指标。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上一年度环境质量不达标、未完成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涉及总量的交办任务、超环境容量地区信访总量上升、总量减排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地区,可用于减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项目。申请从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减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集团内部已经完成且认定形成减排量的“以新带老”工程项目。
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减量替代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减量替代方案可继续使用。
六、原排放量核定。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原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排放量或原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的排放总量核定。
七、新增排放量核定。新建、扩建项目所需替代的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八、区域流域减量替代。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区内减量替代,其中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指标与减量替代来源指标还应在同一受纳水体内。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达标,经减量替代指标输出地政府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原则上不得跨地区平衡输入排污指标。跨地区范围实施减量替代时,相关地区经协商后按照不低于化学需氧量10万元/吨,氨氮、总氮20万元/吨,总磷100万元/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10万元/吨的价格,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购买减排量指标。当购入地区有可供偿还的减排量指标后,原出让方在有需求时有权按原价格优先购入。各地区政府交易资金的结转通过市财政办理。
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重特大项目、环境治理综合项目、市政公用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减量替代方案审核不与当地环境质量挂钩,在上年度全市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储备库有可供平衡的减排量指标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新增主要污染物可在全市范围内减量替代。如果全市的储备库的减排量指标不能同时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由市政府确定优先顺序。
排污单位按规定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排污权。
九、重点行业总量控制。火电、印染等项目总量替代指标应当来源于本行业,其中火电机组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十、减量替代比率。依据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类别实施差别化替代比率政策。
(一)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标地区。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且位于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新增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详见《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
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位于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新增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二)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均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新增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2倍实施减量替代。
(三)不在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3倍实施减量替代。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十一、减量替代方案实施时间。新建、扩建项目的减量替代方案,应当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意前实施完成。
十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减量替代方案。
十三、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市环保局确认上一年度各地区环境质量达标完成、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任务完成、信访总量、总量减排考核完成等情况。
(二)各地区每年年底前将本区域当年完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经自查后上报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按国家减排核查核算办法予以确认。各地区及市环保局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减量替代指标来源空余指标台帐,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实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以新带老”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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