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0〕81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阴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规范江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智慧江阴”2009-2020年发展战略及2009-2011年行动纲要》(澄政发〔2009〕177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及相关政策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共享交换平台目录节点、交换节点的建设及其与目录中心、交换中心的对接与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市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平台目录节点、交换节点的建设工作。
市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平台目录节点、交换节点的建设工作,并明确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五条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第六条 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等的目录。
市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主要负责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八条 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应用、目录覆盖范围、目录内容构成和目录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编码。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参照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指南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编制。
第十三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发布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在目录登记之前,将已有的各种形式的目录整合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第十五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其他规定的形式发布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确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并对使用者授权,使用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时进行目录内容更新、维护和整合,并根据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目录的细化程度。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归档参照档案部门的归档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文档依据《江阴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澄委办〔2005〕13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
第三章 政务资源交换平台
第十九条 市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全市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核心基础设施,具有目录管理与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交换管理与服务、认证授权服务、共享监管服务等功能。
市共享交换平台由目录中心、目录节点、交换中心、交换节点构成。目录中心是市共享交换平台的目录管理中枢,具有管理目录节点,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目录节点具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登记、更新、发布和检索等基本功能。交换中心是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交换管理中枢,具有管理交换节点和交换流程,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及监控管理等功能。交换节点具有政务信息资源的适配、转换和传输等功能。
第二十条 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应用导向、逻辑集中、物理分散、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共享交换平台目录中心和交换中心的建设、对接与运维管理工作,以及市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交换节点软件的管理工作。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目录节点和交换节点的建设、对接与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建设目录节点。目录节点应当与市目录中心实现对接。
第二十三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建设交换节点。交换节点应当通过统一的交换节点软件与市交换中心实现对接。
第二十四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阴市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申请表》(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接工作。根据对接需要填写正式书面申报材料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在市共享交换平台登记其目录节点的在线链接地址信息,并按照要求在市共享交换平台上登记、更新目录数据。
第二十六条 人口、法人、宏观经济、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为各级机关权限范围内提供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进行。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在交换节点的部署、管理、更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对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部署、管理、更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共享交换平台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为两年。
第二十八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的授权服务或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授权功能,实施本部门对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授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需求方和提供方应当达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
提供方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确定的共享内容、更新频率等,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对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需求方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的限定范围,使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共享给其他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定级,并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共享交换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目录节点和交换节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及各部门目录登记与更新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情况等依法纳入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目录中心、交换中心的日常运行工作,确保目录中心、交换中心正常运行。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目录中心、交换中心正常运行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目录节点、交换节点的日常运行工作,确保目录节点、交换节点正常运行。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目录节点、交换节点正常运行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效能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目录节点和交换节点建设及其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目录中心、交换中心的对接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委办局和相关单位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目录节点和交换节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务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平台工作责任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专门负责数据交换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每个数据交换的时间点,认真做好数据交换工作。若分管领导或经办人员发生变动,各部门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人员的名单报送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效能办。因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效能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效能办对数据交换的全过程进行电子效能监察,并定期通报全市各部门数据交换承办情况。同时,按照以下规定追究相应单位的效能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因人为原因导致数据3次及以上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交换的,市效能办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
(二)对于反复超时5次及以上或应交换而不交换数据的单位,市效能办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的效能责任,同时为防止新的信息孤岛形成,市信息办将对其部门信息化项目实行缓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主题词:信息化△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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