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0〕109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节约型、效率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完善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财政资金使用新模式,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将《江阴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阴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稳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评价与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源,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财绩〔2008〕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项目支出(包括政府专项类和单位专项类)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市级财政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市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项目资金的市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目的。对市级财政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旨在对市级财政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率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以改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效果的现状,从而达到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和优化支出结构,降低项目购建成本,实现财政项目资金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市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真实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逐步推进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基本思路,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
(二)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达到预期的产出和效果;
(三)绩效评价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四)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投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项目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八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财政项目支出一般按照项目投入资金额度大小划分为重大项目支出、较大项目支出和一般项目支出三类。
重大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列入重大项目支出评价。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具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虽然不足500万元,仍可列入重大项目支出评价。
较大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100到500万元之间列入较大项目支出评价。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具有较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虽然不足100万元,仍可列入较大项目支出评价。
一般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列入一般项目支出评价。
第九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方式。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采取财政评价或市级部门(单位)自行评价;较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委托中介机构评价;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可实行招标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机构。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和委托专家的应在市财政局建立的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绩效评价专家库中聘选。中介机构库和绩效评价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研究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选择和培训第三方评价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的汇总与评价报告的发布等。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提供的评价基本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大和较大项目支出评价一般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除市财政局认为情况特殊外,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将确定的年度重大和较大支出评价项目通知给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支出评价一般由市级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将确定的年度一般支出评价项目下达给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未下达评价项目的市级部门(单位),每年应在其管理的项目中自行确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项目,自行组织实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市财政局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单位)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重大项目,应编制报送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财政局依据年度项目预算、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等资料,对项目实施的情况、结果及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协助和配合做好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一)阻碍、拒不接受财政评价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的;
(三)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四)采取其他消极、抵触行为,使评价无法进行,并导致评价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
(五)其他干扰评价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编制年度财政项目预算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作出相应调整。评价结果较好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可暂停拨付该项目资金,也可相应减少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上报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并抄送有关市级部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项目支出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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