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诚信江阴 > 政策法规

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4

澄政发〔2019〕97号

市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沿江区域二期(锡澄运河西侧)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相关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沿江区域二期(锡澄运河西侧)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澄江街道滨江路北、通江北路西侧改造范围内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相关建(构)筑物(具体征收房屋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编号:20190003】)。

三、启征日期: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六、征收部门: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实施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通江北路307号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0510—86805775。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沿江区域二期(锡澄运河西侧)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沿江区域二期(锡澄运河西侧)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调查情况,特制定沿江区域二期(锡澄运河西侧)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对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动江阴城乡面貌实现质的提升,推动“强富美高”新江阴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需征收澄江街道滨江路北、通江北路西侧改造范围内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相关建(构)筑物(具体征收房屋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编号:20190003】),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约0.82万平方米,户数138户。

二、计划征收时间

1.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征收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三、征收实施方式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适用的政策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及其它相关配套文件。

五、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1.该项目确定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交易基准单价为7700元/平方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二)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根据《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装潢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18〕2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助、补贴及奖励费用

1.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2000元计。

2.临时安置费

本项目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按规定领取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发放中不足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直接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购房公告后三个月止,对在外过渡时间超过24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户的临时安置费,自超过24个月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不足2400元/月的按2400元/月计发)。

3.期限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每户征收期限奖30000元奖金。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奖自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等额递减5%。

4.提前搬迁奖

在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自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户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50元/m2;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元/m2;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元/m2。

5.特种综合补贴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考虑到已取消特种存单及当前搬家、租房等实际情况,过渡期间,除上述补偿外,每月另行给予被征收人特种综合补贴,标准为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的补偿金额的2.5‰/月,补贴计算期限及发放与临时安置费一致。

七、产权调换方案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区域为:浮桥家苑(户型包括70m2、90m2、105m2、125m2四种户型)及其他可提供的安置房源。

2.结算办法:浮桥家苑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基价为7200元/m2,其他可提供的安置房源结算价格按确定的2019年安置房结算价格执行。中高层、高层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以5层为基准,5层楼层差价为0,5层以下每降一层减30元/m2,5层以上、17层以下(含17层)每升一层加10元/m2,18及18层以上每升一层加15元/m2,顶层按基准价结算,差价为0。

3.产权调换用房户型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接近户型确定。

八、住房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部门直接给予住房保障,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未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补偿结束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可按本市住房保障规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保障次序可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2月20日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