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9〕1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2019年财税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2019年财税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2019年财税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税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促进财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财税重点工作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与效率,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全力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税务和财政部门。
二、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突出对财税收入、支出和债务管理等重点工作目标成效的考核,建立奖惩并举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对工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减少奖励或不予奖励。以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管和规范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三、考核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财税重点工作目标,对各地区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政府性债务管控等内容和各部门加强收入组织征收进行目标管理,引导各地各部门更加注重收入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更加注重提高支出绩效,更加注重债务风险管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预算收入目标
1.强化高质量发展的财力保障,各镇(街道)要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不低于6.5%,力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高于7.5%;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要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不低于7.5%,力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高于8.5%;税务部门要确保征收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增幅不低于5.5%,力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增幅高于7%;财政部门要确保完成人代会及上级下达的收入计划目标。
2.积极推进财税收入高质量增收,各镇(街道)、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要力争达到7%以上。
(二)预算支出管理目标
按照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各镇(街道)、园区预算编制、支出执行、政府采购等预算支出管理进行考核。各镇(街道)、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从严安排“三公”经费预算,除刚性和重点项目支出外,2019年一般性支出规模比上年压减比例不低于10%,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统筹平衡。
(三)债务防控目标
对各镇(街道)、园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按照债务规范管控、风险控制、债务化解、债务基础管理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确保化债任务按期完成,确保不发生新的违规举债行为,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
四、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的考核评分及奖励办法
1.考核评分办法
根据对各镇(街道)、园区财税重点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年终实施综合考核评分。重点工作内容包括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政府性债务管控等三个方面,依次按照5:2:3的比例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2.考核奖励办法
(1)收入目标奖励:各镇(街道)、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达到确保目标的,奖励50万元。达到力争目标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超过力争目标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比重达到7%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万元。
(2)支出考核奖励:支出考核奖励资金最高额度30万元,根据对各镇(街道)、园区预算支出管理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奖励。
(3)债务防控考核奖励:债务管理工作考核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根据对各镇(街道)、园区债务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奖励。
(二)对市级征收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税务部门实行目标考核奖励。全年征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增幅达到确保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力争目标的,再奖励100万元。
财政部门实行目标考核奖励。全年征收任务完成人代会下达的确保目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力争目标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奖励资金的使用
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收入征管和债务管理工作,也可用以弥补经费不足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地区和征收部门在收支管理和债务管控工作中,经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被发现存在虚增收入的;违规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财政收入应征不征、违规减免优惠的;不严格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级次入库的;违规拉引本市区域内税源的;以及其他违反《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度奖励补助资格。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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