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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关停整治“三高两低”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14

澄政发〔2019〕2号

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关停整治“三高两低”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全力推动江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继续深入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健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不断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产业优化提升,努力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重点围绕热电、化工、铸造、电镀、印染等行业企业,加大对落后产能和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危险系数高、产业层次低、经济效益低、群众反映强烈的“三高两低”企业淘汰关停力度,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工作和责任分工

(一)重点整治行业

1.化工行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对生产设备及技术工艺落后、污染和安全问题突出、群众投诉多的企业以关闭转产为主;加强对化工园区(化工监测点)、工业集中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核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限期整治,整治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或转产。(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2.铸造行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属于限制淘汰类的钢铁、有色等铸造行业企业予以整治,对排放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关停。(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3.电镀行业:按照《关于印发〈江阴市电镀行业环保整治工作方案〉》(澄环发〔2018〕10号)要求进行整治,对违规采用落后工艺、“三废”治理长期不达标、对周围环境危害严重的电镀企业或项目依法予以关停。(责任部门:环保局、经信委、安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4.普通人造革行业:对环保设施不到位、群众反响强的普通人造革生产企业限期整治,对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搬迁或转产。(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5.化纤瓶片清洗行业:对存在化纤瓶片清洗工艺,污水处理不达标或排污总量超标,特别是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大的化纤瓶片清洗企业依法实施关停。(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6.印染行业:按照市印染行业整治要求组织实施。(责任部门:环保局、经信委、市场监管局)

7.热电行业:严格按照江阴市热电企业第二轮整合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第二轮热电企业整合工作。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数量。(责任部门:发改委)

8.其它行业:根据江苏省、无锡市工作部署,需要重点整治的行业。

(二)重点整治企业

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及工艺的企业;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的企业;未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条件(规范)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等价法)超过1吨标煤的高能耗企业;不符合环保、安全、质量、卫生防护等要求,特别是污染严重的高污染企业、粉尘爆炸隐患大的高危险企业;群众反响大、投诉多的企业。

四、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各镇街园区要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所辖区域进行再次梳理排查,认真分析辖区内落后产能及“三高两低”企业情况,及时制定上报整治计划,锁定淘汰关停对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市“三高两低”整治办备案。

(二)明确职责。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关停、拆除、验收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积极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对“三高两低”企业分类实施整改、淘汰与关停。

(三)严密组织。“三高两低”整治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形成联动推进良好态势,确保淘汰关停企业停产到位、设备拆除到位、关停档案填报到位。

(四)考核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对淘汰关停企业及时检查验收。每年年底,“三高两低”整治办组织对各板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集中考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关停企业实施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要求及本区域发展规划周密制定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实施,加快推进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强化联合推进。市“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市经信委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分解、汇总及奖励资金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做好督查、验收工作。市发改、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公安、国土、税务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指导各板块做好淘汰关停工作,对于违法违规、拒不执行处罚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及板块要协助有意向外迁企业做好与外地产业转移对接工作。

(三)突出政策引导。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提供土地,严格能评、环评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坚决防范新增落后产能。二是加强综合调控。充分发挥有序用电的调节手段,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排放企业的用电,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用电。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等实施力度,合理运用经济杠杆淘汰落后产能。三是加强财政扶持。综合考虑关停企业在设备拆除、职工安置、转产经营等实际问题,市财政每年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给予奖励,各板块应安排相应配套奖励资金。四是鼓励产业更新。对落后产能企业关停转产后,利用存量资产新建我市鼓励类、允许类产业项目,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优先支持。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镇街园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三高两低”整治办要定期组织对各板块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停标准对关停企业组织考核验收,确保关停到位。每年组织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回头看”,防范落后产能、落后设备工艺“死灰复燃”。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镇街园区要根据企业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引发的各种矛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确保社会稳定。相关部门对关停企业要加强环境、安全监管,指导企业规避设备拆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防范超标排污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奖励政策

(一)对化工生产企业,当年停产、拆除设备并通过验收后,根据企业关停前两年所涉企业关停产品开票销售额(不含税)的平均值,原则上按不同百分比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开票销售1亿元(含)以下的,按销售额的8%奖励;1亿元—5亿元(含)的,按销售额的5%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奖励。对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补足。

(二)对铸造、普通人造革行业企业,当年停产、拆除设备并通过验收后,原则上按照企业关停前两年所涉企业关停产品销售额(不含税)平均值的3%给予奖励。对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补足。

(三)淘汰关停的印染、电镀行业企业,由市环保局按照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四)整合关停后的热电行业企业,按照《关于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3〕121号)文件奖励政策执行。

(五)对享受拆迁补偿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七、其它

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意见发布后,国家、省、无锡市政策若有变化,本意见再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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