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3〕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1月21日
江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为A、B、C、D四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分类指导、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属地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实施、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市安监局、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职责划分,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与属地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安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分为工贸企业、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以及其他共6大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热力供应行业。
(二)市经信委:电力生产和供应行业。
(三)市教育局:教育行业。
(四)市人社局: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服务。
(五)市财政局(国资办):国资企业、国有房屋承租户的综合安全监管。
(六)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
(七)市民政局:民政社会福利行业。
(八)市国土局:废弃宕口治理工程。
(九)市建设局:建筑施工、建筑预制构件制造业、建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城市供水和排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燃气行业、市政工程。
(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行业,内河水上运输经营,公路、航道、地方铁路等交通基础施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工程。
(十一)市水利农机局:农业机械、水利建设工程。
(十二)市农林局: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
(十三)市商务局:商贸业、住宿、餐饮业和会展业、屠宰业、民用爆炸物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拍卖行业、租赁业、外轮供应、汽车流通业(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回收行业、美容美发行业、洗浴业、典当行业。
(十四)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行业,印刷行业,娱乐行业,文化艺术业,网吧、书店、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物市场。
(十五)市卫生局:卫生行业。
(十六)市环保局:废弃危化品处置。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食品、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制造业,药品经营业。
(十八)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建材。
(十九)市粮食局:粮油收购、储备行业。
(二十)市体育局:体育行业。
(二十一)市城管局:城市照明工程、负责管辖的城市沿街立面改造工程、户外广告设置、室外车辆清洗点、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邮政书报亭、公共电话亭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二十二)市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
(二十三)市港口局(口岸办):港口行业、轮渡、港口危险物品储存行业。
(二十四)市住保房管局:房地产行业(商品预销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直管公房的房屋安全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二十五)市民防局:人防工程。
(二十六)市园林旅游局:旅行社、城市绿化工程、星级以上宾馆、旅游景区、公园。
(二十七)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企业。
(二十八)无锡银监办驻江阴办事处:金融业、银行业。
(二十九)江阴工商局:农贸集(市)场。
(三十)江阴质监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建筑)。
(三十一)江阴市烟草局:烟草批发、零售经营行业。
(三十二)江阴邮政局:邮政行业。
第八条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气象局、江阴质监局、江阴海事局等具有安全专项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分别负责石油天燃气管道保护,校车,房屋,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品、大型活动,消防,防雷电设施,特种设备,长江江阴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江江阴段水上应急搜救等各项专项安全监管。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安监局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属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监管部门直接评定。
第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初评结果为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属地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分级结果,并在江阴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经复核后的分级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属地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市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下降一级;
(六)存在市级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七)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D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监管部门给予确认,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的,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行业监管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复评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级别有下降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改建、扩建以及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时,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
A、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其加以监督管理;C、D级生产经营单位是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工贸企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化工企业
A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类
B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C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B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对C、D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属地管理部门对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时同前款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月召开1次,市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
第二十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监察内容,监督属地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作为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市政府对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对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重新确认: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出现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二)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市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培训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当选的单位,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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