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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4

澄政规发〔2015〕5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澄政规发〔2011〕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从源头上化解决策的社会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把社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社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可以采取文本式,也可以采取表格式。文本式和表格式的样式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另行公布。”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澄政规发〔2011〕1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10月30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从源头上化解决策的社会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把社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社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全面客观,民主法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风险,主要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

本办法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有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在决策前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以供市政府决策时进行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由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或者提出建议的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能的,社会风险评估可由该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能的,社会风险评估可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组织实施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社会风险评估后形成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意见负责。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在提交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前进行。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必须提交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意见。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可以采取文本式,也可以采取表格式。文本式和表格式的样式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另行公布。

第七条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超越本级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实施的时机是否恰当;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会对生态、人居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和潜在影响;

5.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会对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社会风险评估遵照以下程序:

(一)成立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社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评估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内容、措施、方法、程序、时限和纪律等要求。

(三)广泛征求意见。评估小组对拟制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事项的有关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评估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公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和心理动态。

(四)组织进行论证。组织评估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群众和专家学者对评估事项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必要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五)准确评估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调查测评、征求意见、论证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制定、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作出无风险、风险较小、有风险或者风险较大的最终评价,对评估事项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建议。

(六)制定处置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风险,制定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化解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

(七)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最终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情况,评估机构及人员组成,评估过程与评估内容,各方面意见的采集、采纳情况,综合分析论证情况,风险等级划分意见,综合评估结论和建议,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简化社会风险评估程序,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专业部门或者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的情况,分析研究后形成社会风险评估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项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实施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履行了审批手续,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已经由审批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核或者评估;

(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存在的社会风险已经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了结论和应对方案。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和处置化解工作,切实把社会风险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应实施社会风险评估而未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风险评估或者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未按规定做好处置化解工作的,依据《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澄政规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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