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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澄政规发〔2019〕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渣土运输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渣土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渣土运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渣土运输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江阴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依据市政府赋权清单,依法履行渣土运输相关管理职责。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渣土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以及公益广告。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渣土运输单位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和支持渣土运输行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提高渣土运输安全和效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渣土运输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明确的住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其自有渣土运输车辆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五)建立健全驾驶人录用、雇佣登记制度,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六)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

(七)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调度、卫星定位等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及时掌控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八)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九)督促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载质量和限额装载货物;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从事渣土运输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及《江阴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及相关证件应当随车携带;

(二)卫星定位系统完好,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四)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身整洁,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字体规格为原号牌2.5倍(底板长1.50米、宽0.40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加高车厢栏板;

(六)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七)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八)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符合前款规定(一)至(七)项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

第十条  驾驶人驾驶渣土运输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超速、超限行驶;

(二)不得疲劳驾驶;

(三)不得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四)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不离线运行;

(五)右转弯时,提前减速并停车观察后通行;

(六)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渣土运输车辆:

(一)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经历未满2年的;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有10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的;

(四)2年内发生2次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六)具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病史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运输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推荐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适用车型,报市渣土运输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信用状况良好等符合规定的渣土运输单位参与渣土运输,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渣土运输单位运输。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更新)符合前款规定的渣土运输单位名录库。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名录库内的渣土运输单位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协议。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范围,其渣土运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渣土运输单位。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渣土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渣土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渣土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渣土运输管理标准、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书、合同,合理核定运输成本,并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一)出入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二)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档设置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必要时采用通透式围档材料;

(三)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不得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

(四)配备佩带安全标志且穿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专门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五)在施工工地铺设硬底化道路并设置车辆冲洗装备;

(六)督促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施工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七)工程施工、运输可能影响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采取设置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装载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渣土运输车辆证明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渣土运输;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不得超载超限;

(四)督促渣土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渣土运输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的渣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倒卸,禁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挖掘、设施设备抢修等作业,不能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渣土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渣土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应当确定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目标,细化绩效考核标准,对相关部门渣土运输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实施日常评价、检查和年终考核,并将评价、检查和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渣土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

(二)拟定渣土运输车辆交通管制范围和监管措施;

(三)督促渣土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五)依法赋予的其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审查渣土运输经营单位及其渣土运输车辆的资质;

(二)督促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渣土运输单位运输;

(三)督促渣土运输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检查渣土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五)依法查处渣土运输中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赋予的其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渣土运输单位运输;

(二)检查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安全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安装冲洗设备;

(三)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渣土运输中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赋予的其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查处本市澄江街道范围内渣土运输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赋予的其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车辆生产企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渣土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拼(组)装、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业机械非法参与渣土运输的行为。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水利、矿山环境整治等建设项目渣土运输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控平台,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监管,共享渣土运输单位、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

渣土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平台应当与渣土运输管理监控平台实时联通。

第二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批澄江街道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澄江街道范围外的各镇(街道)、开发区依据市政府赋权清单,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渣土运输单位资质、合法装载配载等源头管理,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管理部门负责。

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开发利用等项目渣土运输的源头管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情况。

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渣土运输单位或者渣土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控告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渣土运输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和控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在20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渣土运输单位、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损害赔偿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渣土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法赔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工程费用,以预付或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三十三条  负有渣土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渣土运输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江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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