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2〕147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及《江阴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临港新城(以下简称开放园区)管委会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市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范围存在本制度第四、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地区(镇、街道、开放园区)、市有关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问责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落实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地区、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半年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时序进度的;
(三)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四)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三)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组织。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召开。根据每次约谈的对象和内容,召集相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并可根据情况邀请市委组织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
第七条 约谈分级。约谈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实施。
(一)市政府安委会负责对存在本制度第四、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镇(街道、开放园区)、市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提级或指定约谈。
1.约谈对象是镇(街道、开放园区)、市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
2.约谈对象是镇(街道、开放园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
3.约谈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
(二)各地区(镇、街道、开放园区)安委会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负责对除本制度第四、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下属行政部门、行政村、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三)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主管行业领域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四、第五条所列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和建议:
(一)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相关部门可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九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指标、重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单位的约谈。主要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的机制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时限、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单位的约谈,主要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安全承诺等情况。
(四)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单位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及整改措施,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五)约谈小组应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被约谈单位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要求或建议,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二)正式约谈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三)召开约谈会。
1.由约谈小组长主持,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
2.被约谈对象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
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
4.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对象作出承诺;
5.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四)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市相关部门。
(五)被约谈对象要按照约谈小组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约谈小组各成员。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因约谈要求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责任。对市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对生产经营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约谈小组成员与约谈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约谈内容及处理决定,应视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约谈△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市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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