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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澄政发〔2020〕5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9〕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信息化类三项。基础设施类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人防工程、防灾减灾等领域项目。社会事业类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消防、社会保障、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项目。信息化类包括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领域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  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分工负责、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论证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负责审核转报国家、省、无锡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查的项目,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前期研究计划及年度计划。

(二)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论证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政府投资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审计部门根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论证审核意见,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项目批复文件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工信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类项目论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类项目管理办法由工信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需求等。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前期研究计划、年度计划”梯次推进计划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所有项目、信息化类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均需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研究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经市政府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前期研究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计划并对研究结果进行论证。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及论证。项目纳入前期研究计划后,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前期的研究编制按规定完成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研究计划中选取,需为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征拆工作已全面启动,开工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方可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前期研究计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六条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和安排资金,确因特殊原因需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可行性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审批部门进行批复,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出具论证审核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论证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前期研究计划组织具有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绩效目标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家和省、无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报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转报。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并出具项目论证审核意见后,审批部门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复。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涉及信息化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局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初步设计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后,由审批部门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复。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依据。项目投资概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复的,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勘察设计除外)。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就项目设计变更、调整主要理由、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内容作详细说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前期研究计划的项目,由审批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前期研究计划出具批复。项目单位凭批复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查、论证及审批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核阶段,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明确后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实施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或设备购置合同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录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定期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概算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重新论证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复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工期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集中组织建设方式进行建设,有关建设规定按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和交接,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审计(审核)申请,结束后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部门联合监管。

第四十四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前期研究、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规定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关于对《江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