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全链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澄政发〔2020〕5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全链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全链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全链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8〕24号),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增强开放园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现就推进投资建设类审批事项全链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动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现区域内投资建设类事项的全链审批,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行政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权力接住管好、运行顺畅高效,加快形成改革集成效应。以“宽放、善管、优服”为目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江阴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增创新优势。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委托事项和办理时限

为打通服务企业群众“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投资建设类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对14项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详见附件)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委托事项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参照市行政审批局执行。

(二)项目审批

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委托后,由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实现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全链审批。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应全部进驻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

(三)规范格式文书和印章使用

实现以行政审批局为抬头的法律格式文书设计,规范投资建设联审平台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应用操作,尽快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规范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审批过程中印章使用,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刻制印章并交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委托后,所有项目审批档案全部由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一整理归档,履行档案保管职责。市行政审批局定期对业务档案按比例进行抽查,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列入绩效考核中。

(四)强化业务指导和工作职责

由市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认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审批人员尽快熟练掌握投资建设类项目审批知识要点,及时领会上级政策精神,提高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在承接委托事项后,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市级相关指导部门应及时告知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为确保投资建设类项目审批工作的高质量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2020年6月10日前,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明确1—2名在编人员,专职从事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审批工作。

(二)2020年6月30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完成与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线的架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完成对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审批人员的培训指导,并开通投资建设联审平台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相关审批权限。

(三)2020年7月30日前,市行政审批局与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完成全部人事、职能交接工作,所有放权和承接工作明确到位。

(四)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开展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的试运行,期间实行项目会办机制,对于疑难或复杂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业务会商。

(五)2020年11月1日起,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正式实施有关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对于疑难或复杂项目,继续由市级相关指导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要充分认识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委托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任务的艰巨性,实行“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强化技术支撑。按照“全省唯一的县级集成改革试点”的要求,把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的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委托工作作为重之中重,加快落实推进。特别要在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技术软件上下功夫,科学设计、规范操作,真正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审批流程,确保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委托工作取得实效。

(四)形成工作合力。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组织好人员培训,确保权力放得下、落得实,切实提高开放园区行政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市各相关部门和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在工作中要积极沟通协调,在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委托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共14项)

 

 

附件

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共14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限名称

权限类型

设定依据

市级指导部门

 
 

1

010014900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0100150001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0100150002

历史文化区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0100150003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0100150004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010047900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行政审批局、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7

0100479000

在文明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行政审批局、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8

0100002000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行政审批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0100005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行政审批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

0100006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行政审批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

1000006000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行政审批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

/

施工图审查

其他权力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

绿色方案设计审查

其他权力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

行政审批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投资建设类权力事项全链委托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