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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林业行业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江阴市林业行业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加强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和森林火灾隐患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和《无锡市林业行业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涉山镇街园区、市林场、村(居)民委员会的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层督管;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森林资源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并落实各级政府、森林经营单位、乡村基层组织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森林经营单位和基层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火灾预防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条  根据气温、湿度、降水量、可燃物含水率和连续干旱的程度以及国家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和国家气象局规定,将森林火险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为低火险级。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低,难以燃烧,难蔓延扩散。

二级为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较低,较难易燃,较难蔓延扩散。要注意林区野外用火安全。

三级为中等火险级。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较高,可燃,即可能发生火灾,但一般不易蔓延,较易扑救。要控制林区用火。

四级为高火险级。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高,易燃,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容易形成火势蔓延,不易扑救。要禁止林区用火。

五级为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极高,强燃,即极易发生火灾,而且极易蔓延,难以扑救。要严禁林区一切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提醒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监管辖区内涉山镇街园区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市林场。

涉山镇街园区监管辖区内涉山林村(居)民委员会,林场(茶林场)、森林公园、林区内国资公司(江阴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重要场所、设施单位。

涉山村(居)民委员会监管辖区内国有、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山林以及涉山林、林区、林地内重要场所和设施单位。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直接对森林经营单位、林区林地内重要场所以及设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涉山镇街园区、市林场、村(居)民委员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山林、林区林地内重要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森林防火宣传、巡护巡查、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维护、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和早期火情处理等各项工作。

上级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和培训的职责。

第九条  监管主体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实施:

(一)日常检查:涉山镇街园区、市林场、村(居)民委员会、森林经营单位等主体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职责,对所属单位开展日常检查。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巡山护林、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建设和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或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

(二)专项检查:森林火灾预防期,各级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野外火源管控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或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联合检查:森林火灾预防关键期及重点时段,各级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应急、消防救援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进行联合督促检查,综合处理单一部门力量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联合检查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检查中有责令限期改正的事项,下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森林火灾预防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区域内开展的安全联合检查工作,保证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综合检查考评: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年度和季度考核考评标准。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分级分类综合检查考评并将其纳入市安全生产考评项目,逐项逐内容对监管工作进行考评打分、监测评估。综合检查结果纳入各镇街园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得分。

第十条  因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火灾预防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涉嫌违反党、政纪规定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3‰的;

(二)以涉山镇街园区为单位,凡年度辖区内发生单次过火面积达到1.2公顷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1人及以上的;

(三)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开展辖区内森林防火督促检查,监督管理不力,主观导致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六)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故意瞒报、迟报、漏报、乱报火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森林火灾预防监督管理中,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造成重大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次数、过火面积、受害面积等信息统计,由应急局会同林业局进行核准认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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