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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9

各镇(街)、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安办〔2020〕24号)、《无锡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委会制定了《江阴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阴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江阴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代章)

                    2020年6月17日

 

 

江阴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级

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江阴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和要求,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逐级细化分解安全监管责任,着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特点,按照“风险分级、监管分类”的基本原则,江阴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各司其职,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监管原则。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检查,秉公执法。按照“五个责任”的安全责任体系,重点推进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落实主管责任、行业落实监管责任”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2、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关于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梳理重点监管对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执法。  

3、有机结合原则。以日常专项检查为主,适时安排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执法权限,根据企业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特点、监管工作要求,结合各类检查形式,编制并执行监督检查计划,解决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分级分类标准

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根据风险大小将行业企业分为A类企业(重点企业)、B类企业(普通企业)两个等级。

1.A类企业:

   重点企业:道路客运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道路和水路危货运输企业、沿江和内河危货码头企业、长江汽渡运营企业。

2.B类企业:

普通企业:道路和水路普货运输企业、沿江和内河普货码头企业、驾培企业、租赁企业、维修企业。

四、分级分类负责

(一)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江阴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对A类企业进行全覆盖重点安全监管,对B类企业进行常规行业安全监管。

(二)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负责对A、B类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在加强A类企业属地安全监管的同时,加大对B类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手段,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实施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检查覆盖率;各开发区、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镇(街)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对属地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到位,事故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

3、严格监管、严肃处理。各单位地、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采取停产、挂牌督办等整改措施;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对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4、依法检查、规范监管。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检查前应当说明检查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为依据。要公正文明监管,尊重监管对象合法权益,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推行“说理式”监管,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帮助企业知法懂法,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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