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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8

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政策解读

一、尊老金的标准,现在如何发放?

1、发放标准

我市目前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尊老金,具体标准为:80周岁-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周岁-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2、相关要求

尊老金按月发放。各镇(街道)对本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进行审核后,每月将尊老金直接划入老年人的市民卡。

二、单位或个人如何办理养老机构?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民政局已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现已改为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去相关部门(民非的到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的到市场监管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公办公营的向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数据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看举办人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果条件符合的,就给予备案。备案后的养老机构享受我市的养老政策。

    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服务场所的自由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建设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4、建设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5、内设餐饮服务机构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7、使用特种设备的,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有哪些标准?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援助服务。

1、家庭成员均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2、家庭成员均80周岁及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

3、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本市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5、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1级、2级,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6、失独老年人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家庭;

8、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家庭;

9、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按照实际指标适当调整)。

补贴标准

1、生活需全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给予每户每月9个工时,合计27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2、生活需半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和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每月6个工时,合计18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3、其余类型给予每户每月2工时,合计60标准的援助服务;

4、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三种标准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的人群累加,同时服务对象可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居家养老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有什么政策?

   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有3-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达到相关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按照运营评估的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含中央厨房)和助餐点的补助标准?

    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助餐中心和助餐点,依据建设规模和功能,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评估运营良好的,日均服务量50人以上的助餐中心,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的运营补助,日均服务量20人以上的助餐点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运营补助。

六、我市养老护理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我市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励、岗位津贴、岗位补助等政策待遇。

    对符合相关条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按照取得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不同,分别给予每人最高60000元、48000元、36000元的入职奖励。入职奖励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五年后开始申请,分五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五分之一。

    从2019年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从第二年起按每月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按工作年限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

    同时,对往年已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已享受入职奖励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

七、我市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的困境儿童对象有哪些?养育标准是多少?

儿童福利科保障的困境儿童有三类:1是孤儿,其中散居孤儿和集中养育孤儿分别按照孤儿散居养育和集中养育标准执行(2019年7月1日起我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为2600元/月和2210元/月);2是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3是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其中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中父母均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100%发放。(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八、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九、哪些对象可以被收养?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十、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十一、有配偶者,能否单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十二、公民发现弃婴后,怎么办?

公民发现或捡拾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通报,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或擅自处理。公安机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它监护人的,送交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期间,市儿童福院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为60天)满,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它监护人的,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十三、如何收养弃婴?

收养弃婴,首先要求收养人应当具备收养条件,其次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有配偶的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符合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办理程序是:首先弃婴要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收养人应当到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福利院进行审查、收养家庭资格评估,DNA比对,确定符合《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方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十四、个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政策上有何规定?

1、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动员将弃婴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同时市儿童福利院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

2、收留人有收养意愿的,可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或评估,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监督下进行DNA比对后(相关费用由收养申请人承担),符合《收养法》、《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弃婴(儿)相关工作的通知》(锡民福〔2014〕6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方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3、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市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协议,办理家庭寄养。

十五、我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什么?

我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发证的窗口设在江阴市南街200号婚姻登记处。

十六、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办理。

十七、对于弃婴等违法行为问题,有何治理措施?

对此问题,我市相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协同加强弃婴儿源头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中关于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守法意识,营造呵护婴儿光荣、遗弃婴儿可耻的社会氛围。二是依据《刑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打击和制止弃婴现象。通过加强技术防范、技术查询工作,对遗弃婴儿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惩处。三是对于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要严厉打击。对于拐卖儿童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私生子遗弃的,要依法追究其遗弃罪;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卫计部门将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