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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1435 生成日期 2020-06-15 公开日期 2020-06-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质量监督 关键词 传销,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2020年江阴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江阴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采样

在企业成品库或者其他确认场所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样品数量满足抽样需要即可。抽样数量为同一型号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本次抽样要求,整车配备完整(含电池及充电器),与合格证、说明书一致。所抽产品通过国家CCC强制认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检样品应当购买(企业自愿无偿提供的除外),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检样和备样都由承检机构统一带回。

2.2实体店采样

在实体店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样品数量满足抽样需要即可。采样数量为同一型号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本次抽样要求,整车配备完整(含电池),与合格证、说明书一致。所抽产品应通过国家CCC强制认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购买检测用的1辆样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销售产品的进货价。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检样由承检机构带回,备样封存于受检的实体店。受检的实体店应当保障备样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3.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测方法

1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6.1.1

GB 17761-2018

7.2.1

2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6.1.2

GB 17761-2018

7.2.2(GB 3565-2005)

3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6.1.3

GB 17761-2018

7.2.3

4

结构

GB 17761-2018

6.1.6

GB 17761-2018

7.2.6(GB 3565-2005)

5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6.1.7

GB 17761-2018

7.2.7

6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6.1.8

GB 17761-2018

7.2.8

7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6.3.1

GB 17761-2018

7.4.1

8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6.3.4

GB 17761-2018

7.4.4

9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6.4

GB 17761-2018

7.5(GB/T 5169.11-2017)

备注

1、防火性能项目检验检测部件(电池组盒等)。

2、以上项目检验均为一个样本。

3、检验顺序按:结构、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车速限值、制动性能(干态)、充电器与蓄电池、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防火性能。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不进行复检的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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