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1057 | 生成日期 | 2020-05-14 | 公开日期 | 2020-05-14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质安〔2020〕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设,建筑,监理,安全生产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 加强检测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督导组第六工作组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严厉打击违法施工现象,正确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消除质量隐患,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根据前期试行情况 |
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
加强检测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督导组第六工作组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严厉打击违法施工现象,正确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消除质量隐患,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根据前期试行情况,现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加强检测鉴定工作明确意见如下:
一、凡纳入我局监管的在建工程,须通过检测鉴定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期内完工部分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进行评价。该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检测鉴定合格或检测鉴定发现的质量问题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建设单位应与检测鉴定机构签订检测鉴定合同,明确鉴定范围,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质量控制、施工验收、检测等资料,资料须真实有效,并为检测鉴定机构提供进入现场进行检测的便利条件。
三、检测鉴定机构应根据施工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制定相应的检测鉴定方案,并在实施检测鉴定前将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存档。检测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方案和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受检试样现场应留有标识,同时提供真实、详细的检测数据,并对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实体作出整体性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评价。
四、需检测鉴定的建筑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鉴定方案应按照《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中3.3.13规定的检测类别C确定检验批的最小样本容量,进行严格检测:
(一)参建五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二)在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之前施工的;
(三)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检测鉴定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扩大检测。
五、检测鉴定涉及桩基的,检测鉴定机构应对按图施工情况、桩位偏差、桩顶标高、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等按照验收批分别进行检验、检测,并给出综合判定。
桩基部分有第四条中列举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得低于原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的2倍,完整性全数检测。检测鉴定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扩大检测。
六、桩基已被隐蔽,无法进行整体鉴定评价的单位工程,应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测。同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沉降观测机构加强沉降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提高沉降检测等级。检测等级不低于一级(《 江苏省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 18)。
2、加密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应沿建筑物外墙间距不大于12m或每隔1根柱基布置。
3、加大沉降观测频率。民用建筑每增加一层观测1次,封顶后每1个月观测1次,且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10次;工业建筑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且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次。
4、建筑物沉降观测过程中发生沉降量或沉降速率出现异常变化、沉降量达到或超出设计要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上部施工,建设单位同步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七、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产开发项目,经检测鉴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办理预售。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