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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2025 生成日期 2020-04-24 公开日期 2020-04-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管理,建设,房地, 房屋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
澄住建规〔2020〕2号(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1〕4号)、《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4日印发

江阴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1〕4号)、《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简称信用主体)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是指对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载与管理,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作出书面承诺,违反承诺将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异议处理、惩戒、修复、上报等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二)失信行为信息;

(三)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第七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

第八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惩戒内容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提醒和鼓励各信用主体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

第九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上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划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失信行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补贴;

(二)在年审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年审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四)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

(五)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六)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

(七)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八)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九)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拒绝腾退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十)出租经营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在限制交易期内私下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补贴;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年审6个月以上;

(三)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改正;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七)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拒绝腾退住房或者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九)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经公安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相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

(二)不履行对本单位承租人员的共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且拒不改正;

(三)不履行对本单位承租人员的共同管理责任,且拒不改正。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住房保障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对信用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信息有效期为一年,从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列入住房保障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七条 对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信息有效期为三年,从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上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依法依规在出行(乘坐高铁、飞机)、扶贫救助、子女就业、贷款、评先评优、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责令整改规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一般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后、严重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后,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后,抄报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的失信行为信息,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处理异议期间,异议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经核实后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在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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