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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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0863 生成日期 2020-04-15 公开日期 2020-04-24
文件编号 澄港开拆发〔2020〕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房屋,拆迁,工作制度,措施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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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户征收(拆迁)安置管理有关实施细则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户征收(拆迁)安置管理有关实施细则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户征收(拆迁)安置管理

  

有关实施细则的意见

  镇街园,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临港开发区农户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各镇街农户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拆迁安置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作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留根户、四代同堂户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确定

  留根户符合安置的条件为: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有合法建筑面积;有所在自然村半数以上农户签字认可和村委确认签字;公示无异议(留根户与非留根户共有房产的,留根户在房产分割时,所得面积不得超总面积的均分数)。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拆迁指挥部审核批准,进行安置时,可选择与可置换面积相近的安置房户型,可置换面积按照安置价结算,超面积按市场价结算,最大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四代同堂户,曾祖父母可享受照顾安置70平方米安置房,照顾面积按市场价的60%结算。

  留根户、四代同堂户和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拆迁指挥部集体讨论决定。

  二、关于车库(位)、天然气、单元门、太阳能、垃圾清运费等结算标准

  多层安置房单个汽车库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多层安置房连通汽车库按15000元/个结算,小高层、高层地下汽车停车位按10000元/个结算,自行车车库按4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房天燃气初装费、单元门、太阳能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在分房后结算时向安置户收取,收费标准为:单元门和进户门总计收取1000元/户、天燃气1595元/户、太阳能2890元/户、自来水(代缴预收水费)300元/户、垃圾清运费200元/户,开发区在安置过程中统一执行该标准。

  三、关于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拆迁预付款的发放标准及有关时间要求

  (一)所有拆迁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从搬迁结束当月起至分房结帐延后三个月止。之前农户已享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变。凡新开拆迁项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6.00元/月/㎡。原房屋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选择货币补偿或全部现房产权置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发放6个月。若选择2套或2套以上期房安置,其中部分期房先予安置的,未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自先予安置期房的选房公告或通知分房后三个月期满起按比例折算。临时安置费=(期房产权置换面积÷产权置换总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0元/月/㎡×应发总月数。

  (二)搬迁费、奖励费

  1.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2000元计。

  2.期限奖。在征收房屋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每户征收期限奖30000元。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奖自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等额递减5%。

  3.提前搬迁奖。在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自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户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50元/㎡;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元/㎡;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奖、提前搬迁奖严格按征收(拆迁)期限的规定执行。各镇街不得另设奖励政策。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实施的拆迁项目(含未全部完成的),仍按照开发区原规定执行,西外环路以东区域拆迁政策另行商定。

  五、本细则由开发区拆迁办负责解释。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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