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0925 | 生成日期 | 2020-04-17 | 公开日期 | 2020-04-20 |
文件编号 | 澄司〔2020〕1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级) | 司法 | 关键词 | 政法,法制,廉政建设,审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江阴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司法所,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江阴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江阴市委政法委员会 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司法局 江阴市民政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7日印发
关于加强江阴市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9〕18号)的精神,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为主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构建分层分类、有机衔接、配套保障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平安江阴、法治江阴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通过3年努力,市、镇街、社区村居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专职调解员全覆盖,专职队伍占比达到30%以上;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建立一个特色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且具备鲜明的调解专业方向,专业调解在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注重发挥 “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新乡贤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完备;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不断增强,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方法、新载体进行调解,调解能力和技巧不断提升,各类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须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委员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推选产生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在30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登记备案。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二)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
2.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成年公民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对于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乡贤,应适度放宽条件、优先选任。
3.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应在30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登记备案,市司法局颁发由省司法厅统一设计、无锡市司法局统一印制的人民调解员证。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4.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产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和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5.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名、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2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3名、派驻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一般不少于2名、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名、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发展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消费维权、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金融经济、医患、环保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6.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农村新乡贤(农村优秀基层干部、乡村教师、退役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士)、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7.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发展。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并与工作补贴挂钩。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
(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建设
8.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9.加强党建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培养优良作风,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11.落实培训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制,将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主要负责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负责等级评定晋升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新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指导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要建立培训师资库,吸纳法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
12.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市司法局和市人民调解员协会重点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旁听庭审、实训演练、跟班学习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岗前培训不少于2天,晋级培训不少于3天。
13.完善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是市人民法院的职责。市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队伍状况,积极向市司法局推荐优秀法官担任培训师资。定期推送优秀审判案例作为培训教材,对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市人民法院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列入名册,通过指导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
14.建立人民调解典型案件库。组织人民调解员撰写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调解案例,建立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作用。
(七)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15.健全管理制度。推行“持证上岗、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完善人民调解员聘用、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市司法局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市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素质评价、实绩评估、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激励制度,形成人民调解员队伍长效管理机制。
16.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或因身体等原因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按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八)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体系
17.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
18.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市司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19.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法治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人民调解组织,支持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法治类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20.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水平。全面推广人民调解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小助手”和智慧调解平台的使用,汇集智能法律咨询功能、法院诉讼服务网、诉讼风险评估、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便民服务功能,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汇聚、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矛盾化解精准处置工作目标,打造公众参与互动、线上线下互补、社会协同联动的“大数据+人民调解”新格局。发挥村(居)法润江阴微信群的作用,及时为群众提供调解服务。
(九)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21.落实经费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时应考虑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程度。补贴标准由司法局商同财政局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2.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市司法局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23.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市司法局和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委政法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平安江阴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市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市财政局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市司法局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等政策,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表彰宣传。市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