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澄行复不字第26号
余某:
你于2020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江阴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条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你在申请书中要求“确认1972年江阴县人民医院胞弟余某乙在住院治疗眼疾突发药物中毒致死人命一事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已超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