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1180 | 生成日期 | 2020-04-08 | 公开日期 | 2020-04-08 |
文件编号 | 澄人社〔2020〕1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劳动就业 | 关键词 | 失业,合同制,工人,补助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澄人社〔2020〕17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解读 |
一、对象标准: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按5.5%确定;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按2019年末江阴城镇登记失业率执行,即按1.75%确定。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2个月应急稳岗返还补贴。返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1510元/月)和本年度截止到3月31日的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裁员率标准按不高于2019年末江阴城镇登记失业率执行。
二、返还流程。稳岗返还政策实行简易程序,经各部门数据比对完成联合会办,核实后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直接予以返还。各类数据经汇总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会办确定应急稳岗返还的发放企业名单。
关联阅读:澄人社〔2020〕17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