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0722 | 生成日期 | 2020-04-02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
文件编号 | 澄交发〔2020〕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气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键词 | 气候,气候变化,安全生产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企业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企业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港口企业、内河危化码头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市港口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港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及《无锡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值此春夏雷暴天气增多之际,为有效防范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港口企业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气象、交通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自然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排查防雷安全隐患,切实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职责
气象、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港口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港口企业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港口企业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查检查。港口企业要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港口企业要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雷灾风险和雷灾责任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
气象、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港口企业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雷安全档案,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在对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检查中,还要强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抽查和现场检查。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要下发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的单位,整改措施要跟踪督办,实现闭环管理。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启动处罚程序或报请市安委会处理,确保年度防雷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港口企业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防雷安全自查方案,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安全运行。
四、不断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
气象、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防雷安全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通过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和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确保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要把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积极构建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合力共抓、长效管理的安全工作新局面。
五、积极开展防雷减灾宣传培训
广泛开展防雷管理法规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将防雷安全纳入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港口企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意识,提高群众的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和影响。落实雷电灾害调查与报告制度,受灾单位要及时报告雷击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并积极配合调查、鉴定工作。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江阴市气象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