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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澄行复不字第24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16:18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澄行复不字第24号

 

余某:

本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你提出两项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江阴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2019年12月4日提供《户籍信息证明》中有关“余某……于1965年8月3日迁出支边”违法;2、确认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关于确认余某连续工龄的申请报告>的函》(以下简称《复函》)违法,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第一项复议请求针对的是江阴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作出的《户籍信息证明》,但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列为江阴市澄江街道人社科,其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二、第二项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表明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行政相对人不得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经查,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复函》,于2017年12月1日和2018年5月28日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先后于2017年12月4日和2018年6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7〕澄行复第85号、〔2018〕澄行复不字第41号),现你又不服人社局《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几次行政复议申请针对同一事项,已构成重复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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