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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澄行复第21号)
发布日期:2020-04-01 16:1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21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3100116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于3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3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3100116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归还档案编号3202XXXXXXX的驾驶证。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4日18时03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EXXXXX的机动车,从河北街吉麦隆超市方向由东向西行驶驶入河北街春晖路口,逆向驶入了单行道,被电子摄像头拍下,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1),因此被扣3分,导致驾驶证扣满了12分(之前已经扣了9分),驾驶证被扣留。申请人认为,之前并不知晓河北街存在单行道,并且从电子摄像头拍照可知,被拍照时已为夜里,并且对向驶来车辆打了远光灯,从而使得申请人无法辨识该路口存在的单行道指示牌。于是逆向驶入了该单行道,因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3100116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归还档案编号3202XXXXXXXX的驾驶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3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交通违法后民警发现申请人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采取予以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出行编号为320281310011675的强制措施凭证,经申请人签字后当场交付。2、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提出对其2019年11月24日的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并记扣了三分导致其驾驶证记满12分,但当时是因为对向驶来的车辆开了远光灯无法辨识单行道指示牌。被申请人认为,从现场视频监控所拍摄的照片中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清晰可见,并不存在无法辨识的情况。且依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现并看清交通标志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对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3100116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江阴市河北街春晖路口西侧设有限时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早上7:00-8:30,下午16:00-18:30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2019年11月24日18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E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河北街春晖路口西侧时,由东向西驶入单行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同时因申请人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十二分,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2813100116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拍摄的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其驾驶证累计积分已达12分,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3100116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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