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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阴市病死动物和病害肉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08:4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苏农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江阴市病死动物和病害肉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5月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来电或传真的形式反馈至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羊科  电话:86412010  传真:86418002

  附件:《江阴市病死动物和病害肉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

  江阴市病死动物和病害肉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我市病死动物和病害肉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和病害肉产品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流程,明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苏农规〔2020〕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它动物,建立完善“场户交送、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第三条 各镇街政府根据辖区内实际养殖情况及畜禽屠宰情况合理建立病死动物及病害肉收集点,镇街之间可以相互配合、资源共享。

  第四条 病死动物及病害肉收集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点建设用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一名官方兽医;

  (三)有容量2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及所需办公设施设备;

  (四)符合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收集点运行由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对应企业到点收集。

  第五条 收集处理对象包括养殖环节生猪、牛、马、羊、禽类、犬猫等病死动物,抛弃在路边、河道的无主动物尸体及畜禽屠宰场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养殖场(户)发生动物死亡后,由养殖场(户)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村工作科(畜牧兽医站)。参加养殖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镇街农村工作科(畜牧兽医站)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对疑似异常死亡的动物应当及时安排官方兽医登门进行现场勘验,对正常死亡的动物可要求在指定收集点开展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勘验人员应当核查养殖场(户)的饲养情况,检查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初步诊断死亡原因,做好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手续。

  (二)拍照时,病死猪统一采用同向左侧卧方式,分类排列。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猪数量、耳标、拍摄时间等信息,其他动物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畜禽数量、重量、拍摄时间等信息。

  (三)发现有动物出现批量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农村工作科、市农业农村局,并要求养殖场户禁止一切畜禽进出。

  第八条 官方兽医现场勘验完毕后,由养殖场(户)携带身份证、理赔手续、一卡通等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申报约定将病死动物送至镇街病死动物收集点。

  第九条 收集点的工作时间应当相对固定,方便病死动物送交和运输车辆转运。

  在收集点派驻官方兽医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场核实病死动物数量,核查养殖场(户)信息及勘验信息,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二)督促收集的病死动物及时转运,现场监督运输车辆的装运,做好与运输人员的交接,并填写相关转运交接记录;

  (三)不能及时进行转运的,应当对暂存于收集点的病死动物冷冻保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禽类屠宰场的病死动物及病害肉由屠宰场负责人每天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官方兽医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签字确认等手续;

  (二)委托集中处理,应及时将库存数量告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做好转运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记录,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不能及时转运的,应当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暂存冷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则上交接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运输车到达收 集点后,由驻点官方兽医协助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人员清点病死动物出库数量,比对库存情况,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交接确认单》,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办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受委托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重点支持本市辖区内收集点的正常运行,按实际收集处理量,给予每吨2000元的补贴(1元/斤,包含处理费用,病死生猪和生猪屠宰场病害肉除外),外包无害化处理车辆运输费给予每车1000元的补贴(每5吨为一车次),包含收集点和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车辆运输费,一并列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

  收集点工作经费由各镇街财政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实行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其中补贴养殖场(户)运费40元/头,补贴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费用40元/ 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费用以招标文件为准。

  对将无主病死生猪送至收集点的人员补助40元/头的运费,将路边、河道边其他病死动物(羊、犬、猫、禽)送至收集点的,对送达人员补助1元/斤的奖励金,每次合计不超过50元。对病死牛和马等大型牲畜的处理费用由企业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各个收集点根据实际收集量及时与无害化处理中心联系,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约定要求派出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

  第十五条 养殖、屠宰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动物防疫的要求,切实做好病死动物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不得宰杀、抛弃、出售病死动物。严厉打击抛弃、出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出场进入流通环节。

  第十六条 各镇街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各镇街农村工作科具体负责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申报指导、现场勘验及收集、 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实行月报制。对送达的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需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但不得作为病死猪给予补助。各镇街农村工作科要及时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上报,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对电子档信息要及时备份,对报送的纸质报表应及时装订成册,所有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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