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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澄行复第20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16:1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20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于3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3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4日18时03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EXXXXX的机动车,从河北街吉麦隆超市方向由东向西行驶驶入河北街春晖路口,逆向驶入了单行道,被电子摄像头拍下,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1),因此被扣3分,导致驾驶证扣满了12分(之前已经扣了9分),驾驶证被扣留。申请人认为,之前并不知晓河北街存在单行道,并且从电子摄像头拍照可知,被拍照时已为夜里,并且对向驶来车辆打了远光灯,从而使得申请人无法辨识该路口存在的单行道指示牌。于是逆向驶入了该单行道,因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11月24日18时03分,申请人驾驶苏EXXXXX小型轿车在河北街春晖路口西侧由东向西行驶,因河北街春晖路口设置了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禁令标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现场监控拍摄照片证据证明。2020年3月6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因申请人实施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2、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提出当时对向驶来车辆开了远光灯无法辨识单行道指示牌。被申请人认为,从现场视频监控所拍摄的照片中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清晰可见,并不存在无法辨识的情况。且依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现并看清交通标志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对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2098227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为此,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江阴市河北街春晖路口西侧设有限时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早上7:00-8:30,下午16:00-18:30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2019年11月24日18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E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河北街春晖路口西侧时,由东向西驶入单行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本案中,2019年11月24日18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E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河北街春晖路口西侧时,由东向西驶入单行道,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因对面车辆打了远光灯导致其无法辨识指示牌,于是逆向驶入单行道。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98227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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