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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0〕澄行复第19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16:1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0〕澄行复第19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交)决字〔2020〕第320281-22022309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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