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0〕澄行复第19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交)决字〔2020〕第320281-22022309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