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0488 | 生成日期 | 2020-12-09 | 公开日期 | 2020-12-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统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统计 | 关键词 | 统计,经济,管理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省统计局、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各部门、各单位:
《江苏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已经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江苏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我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以下简称统计督察),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三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第四条 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常规督察是针对《规定》明确的全部督察内容,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统计局每三年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普遍组织开展一次常规督察,选取部分省级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对设区市开展统计督察时,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开展延伸督察;对省级部门开展统计督察时,随机抽取1~2个设区市对口部门开展延伸督察。
第六条 省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工作。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统计督察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统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九条 省统计局设立统计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等综合部门和局核算处、工业处等业务部门。督察办设在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由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督察办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督察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模版、年度督察报告;
(二)组建督察组,提出人员建议名单;
(三)指导、协调督察组工作;
(四)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培训;
(五)对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等进行规范性审核;
(六)以适当方式监督被督察地区和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七)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督察组组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督察组人员名单由督察办依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统计督察具体任务提出。
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由省统计局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局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督察组组员从省统计局、省地方统计调查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省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选调。
第十二条 督察组成员的选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可能影响对一个地区(部门)督察公正性的,不能担任该地区(部门)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
第十三条 督察组成员名单报请局党组审定。局党组印发督察组组建文件,授权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察组职责是:
(一)制定本组督察实施方案,编印工作手册;
(二)印发统计督察通知书;
(三)明确组内任务分工;
(四)开展实地督察;
(五)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六)撰写新闻稿;
(七)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反馈督察意见;
(八)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督察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四章 实地督察
第十六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督察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实地督察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督察组应当及时印制统计督察通知书,并提前7个工作日送达被督察地区(部门)。
第十八条 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区(部门)后,应当及时与被督察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对接沟通工作,向被督察地区(部门)传达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通报督察事宜和工作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九条 督察组应当在被督察地区(部门)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公布进驻消息,统计违纪违法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来信来电来访。对于非统计领域违纪违法举报,属于来电来访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属于来信或者其他无法告知情形的,实地督察结束后按程序移交被督察地区(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围绕督察内容,有针对性地选取调查对象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确定的谈话对象、内容组织开展个别谈话,就督察事项及相关内容询问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组应当根据实地督察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统计资料、行政记录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对被督察地区(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比对。
第二十三条 督察组应当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督察组应当深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的党政机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对该地区(部门)统计工作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督察组应当对移送或者转交地方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地督察期间发现或者收到的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督察组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核实。
第二十七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实地督察,正确履行督察职责,不得干预被督察地区和部门正常工作。
常规督察的实地督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左右完成,专项督察的实地督察应当在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组成员遇到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组长、副组长请示报告。其中,重大问题由督察组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按照组织决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地督察期间,不得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人员泄露督察情况。
实地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可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就督察开展情况进行简要沟通,但不得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
第五章 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三十条 督察组指定专人负责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的起草,按照督察报告撰写要求在实地督察期间及时整理督察情况,梳理汇总督察发现的问题。
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原则上应当在实地督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
第三十一条 督察报告应当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以及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情况;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整改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督察组应当在督察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对被督察地区(部门)的督察反馈意见,撰写督察意见书。督察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简要评价;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督察组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及时提交督察办进行规范性审核。局党组听取督察组汇报,审议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其中,督察意见书经局党组审定后,应当书面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督察意见书经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沟通后,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督察意见,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
第六章 问题整改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督察组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后,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报告。同时,在整改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公开稿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整改报告和整改报告公开稿应当及时报送省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统计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由省统计局组织核查;其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按照以下途径办理:
(一)对地区开展统计督察发现的其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移交被督察地区党委、政府组织市级统计机构核查;
(二)对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发现的其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其中,属于部门统计工作在地方执行中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移交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统计机构核查;其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由督察组商督察办依法组织移交处理。
统计督察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督察整改落实监督机制。
督察办收到被督察地区(部门)报送的整改报告后,应当对照督察意见书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督察意见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对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督导,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落实任务。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地区(部门),由省统计局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地区(部门)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督察纪律
第三十八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为督察组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交通工具和必要办公设备等各项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统计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向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材料,接受谈话询问。
第四十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向督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材料和证据;
(三)拒绝、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材料;
(四)强令、指使、授意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限制统计督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七)其他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工作秘密;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