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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0-02-24 16:39

江阴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型 省标准化行政权力数量 无锡市设行政权力数量 合计
1 行政许可      
2 行政征收      
3 行政确认 1   1
4 行政奖励      
5 行政给付      
6 其他权力 3   3
7 行政处罚      
8 行政强制      
9 行政裁决      
10 行政征用      
  合计 4 0 4
江阴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基本
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行使 序号 集成改革赋权情况  
700003000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 【规范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
三、空间布局
(二)依托城市、重点开发区、主要交通枢纽,形成与生产生活配套的服务业集聚区。
【规范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
六、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
(十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金融。对省政府授牌的省级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
一、总体要求
(三)发展目标。2.加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大力实施“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1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      
基本
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行使 序号 集成改革赋权情况  
100034300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关统一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规〔2012〕4号)
    第四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它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 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00034500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等12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2018〕104号)附件: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江苏省7家)
截至2018年12月,经商务部批准,备案登记权限已下放至全省13个设区市、所有县(市)以及苏南部分区商务主管部门,共计93个备案登记机关。
 
2 辖区内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1032017000 商品市场设立的论证(听证) 【地方法规】《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设立市场,应当经市、县经市商务部门组织论证。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无锡市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论证(听证)办法》(锡政办发〔2011〕181号)
    第五条 论证(听证)会由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
3 商品市场设立的论证(听证)     市设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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