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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疫期间开展社区(村居)领域信用激励与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6

为激励引导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居民志愿者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整体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江阴市关于加强镇街园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澄信用发〔2018〕10号)、《江阴市关于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与积分等级评价试行规定》(澄信用发〔2018〕8号)等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将在防疫期间深化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现将防疫期间增加或调整社区(村居)个人信用积分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激励:调整志愿者服务加倍加分项,设置捐款捐物量化标准,统一纳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个人信用联合激励场景应用。具体加分事项增加如下:

1.自除夕(1月24日)至正月初九(2月2日)期间的所有志愿服务时长按实际服务时长的3倍计算;

2.自正月初十(2月3日)至疫情结束期间的所有志愿服务时长按实际服务时长的2倍计算;

3.防疫期间,个体工商户向社区捐款或捐助物资的,按照自然人捐款标准(价值100-1000元的,每100元加1分;价值1001-5000元的,每400元加1分;价值5001-1万元的,每500元加1分;捐款1万元以上的,每1000元加1分)进行加分。

二、信用惩戒:对防疫期间的个人失信信息统一纳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个人信用联合惩戒。具体扣分事项增加如下:

1.社区(村居)入户走访排查疫情未如实提供信息的,扣减个人信用分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降为B级或C级。

2.传播不实言论的,扣减个人信用分20分;情节较重的, 扣减个人信用分30分;情节严重的,扣减个人信用分50分。

3.不服从各类卡口疫情防控劝阻、指挥的,扣减个人信用分20分;情节较重的降为B级,情节严重的降为C级。

4.不按规定居家隔离或监护人监管不到位的,扣减个人信用分50分;情节较重的降为B级,情节严重的降为C级。

5.社区(村居)沿街商户门店违反规定擅自营业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有两次(含)以上行为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

 

注:本通知中所提到的志愿服务者服务信息由社区(村居)登记,经各镇街道(园区)汇总后统一上报到市文明办志愿者服务平台,并共享到市发改委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其他信息由各镇街道(园区)做好相关记录,待疫情结束后汇总并一起上报,市发改委(信用办)将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举措 。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关于在防疫期间开展社区(村居)领域信用激励与惩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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