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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120号)
发布日期:2019-12-18 14:0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120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举报某酒店作出的不立案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9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酒店销售的泰国燕窝涉嫌违法并提供了新的证据,被申请人以曾经举报过为由不再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给被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燕窝涉嫌违法,在接到新的证据时被申请人并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仍以之前举报过为由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江阴市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大酒店)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内容为2017年8月11日在某大酒店消费了“黑松露炖官燕”,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2017年9月21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就某大酒店的相同行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申请人属于就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澄市监告字(2019)第131008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称其8月11日在江阴市某大酒店消费的“黑松露炖官燕”、“五叶神灵芝炖鸡”两道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无证据证明某大酒店的官燕属进口燕窝,被申请人遂对该案进行销案处理,于12月5日作出澄市监告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19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依旧举报其2017年8月11日在某大酒店消费的“黑松露炖官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提供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截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系重复举报,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作出澄市监告字(2019)第131008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信、挂号信邮戳、立案审批表(2017)、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理告知书(2017)、不予立案审批表(2019)、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曾于2017年9月25日对某大酒店的“黑松露炖官燕”涉嫌违法事项向被申请人进行过举报,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澄市监告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19年9月23日,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以该投诉事项已于2017年进行处置属于重复投诉举报为由不予立案,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19)第131008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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