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4722 | 生成日期 | 2019-12-17 | 公开日期 | 2019-12-1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长泾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工作制度,其他,政府信息,公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长泾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本单位职能科室提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职能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方能公开。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核”,是指本单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九、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