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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推动长三角区域内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 发布时间:2019/12/10

  日前,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顶层设计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要求推动区域内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制定“最多跑一次”和区域通办清单等,进一步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为长三角企业提供税收便利服务,推进区域税收征管一体化。

  《通知》具体要求,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同时,为推动区域内税收信用“一体化”,实现共享共认共用,《通知》推出了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共认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3项措施。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给予简化报送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实地核查等激励措施,有效支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据了解,税务总局目前已在上海、宁波试点信用动态监控,按照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与管理措施。

  在税收执法层面,在长三角区域制定统一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同时,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并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办税服务层面,《通知》还推出多项清单式服务举措。比如,制定“最多跑一次”通行清单,并制定统一的办理指南。同时,兼顾企业线上与线下办税的不同需求,在实现电子税务局线上自助办理的基础上,编制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并开设长三角区域通办专窗,纳税人可就近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此外,还将形成长三角区域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据了解,该清单以上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为基础,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将试点关联性税种合并申报,推进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转换。

  《通知》还要求,探索运用5G、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智慧办税,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也将统一长三角区域通用税收政策咨询答复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部门紧紧扣住“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一揽子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有助于激发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发挥区域带动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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