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所有人:
对挂本市牌证的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或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及两缸以上发动机);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
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令〔2012〕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09〕40号)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农机安〔2017〕9号)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9日我市188台变型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其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相应作废。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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