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农业供给侧改革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4135 生成日期 2019-12-04 公开日期 2019-12-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农村,机关,文件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阴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为落实轮作休耕相关政策,规范工作要求,现印发《江阴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5日

  

江阴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

  

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阴市整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为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以2018年全市夏熟小麦种植面积13.70万亩为基数,根据省政府文件“原则上每三年轮作休耕一遍”的要求进行分解落实。2019年秋播轮作休耕目标任务为4.58万亩,2020年度秋播轮作休耕目标任务根据上级要求落实。

  二、补贴对象

  直接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村级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标准

  为支持开展轮作休耕,对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经营主体给予300元/亩的补助。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资金来源为:省级补助100元/亩、无锡市级补助29元/亩、市本级补助68.4元/亩,镇、街补助102.6元/亩。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一镇三街道)除省、无锡市补助外,其余全额自行承担。

  轮作田块(绿肥),在次年4月上旬的田间覆盖度(不含田间配套沟渠)达到70%及以上的,补贴300元/亩;低于70%的田块,覆盖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补贴扣减3元/亩。耕翻晒垡的耕作深度达不到20厘米的,不享受补贴。

  各地要加大对轮作休耕的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和生态保护修复类资金,充分调动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开展轮作休耕的积极性。

  四、实施内容

  根据各地生产实际,在稻麦轮作种植区域内常年小麦种植地区推广轮作换茬、冬耕晒垡等多种轮作休耕方式,鼓励以村、组为单元选用同项实施内容。

  (一)轮作换茬。在休耕区域倡导稻绿肥、稻油、稻豆等轮作,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其中,绿肥品种以传统绿肥(如紫云英、苕子等)、经济绿肥(如蚕豆、豌豆、苜蓿、黑麦草等)为主,也可种植肥田油菜压青还田,轮作作物(绿肥)在次年4月上旬的田间覆盖度(不含田间配套沟渠)不少于70%。耕地地力贫瘠地区,鼓励农户可自主增施有机肥。

  (二)耕翻晒垡。在休耕区域通过深耕晒垡,解决耕作层浅、土壤紧实、作物根系下扎困难、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积累等问题,改善土壤通透性和保肥保水性能,耕作深度不小于20厘米。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申报

  1.耕地轮作休耕实施区域所在村委会与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村级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签订该年度轮作休耕协议,确定轮作休耕地点、面积和方式,并登记造册(见附件1)于每年10上旬,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村委会盖章后报所在镇(街道)农村工作科。

  2.镇(街道)农村工作科对各村申报面积进行汇总审核,汇总表经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镇(街道)政府盖章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见附件2)。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面积进行审核汇总,确定轮作休耕计划面积和拟补贴资金。

  (二)面积核查

  次年4月底前,各镇(街道)引进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在镇(街道)的轮作休耕面积和质量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见附件3),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所在镇(街道)。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镇(街道)政府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见附件4)。

  (三)资金拨付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结果进行抽查审定,审定无异议后将市级以上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由镇(街道)财政部门配套乡镇资金后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

  六、监测实施效果

  各镇(街道)在分解下达轮作休耕任务时,每个乡镇要确定3个耕地轮作休耕实施效果监测点,在休耕实施前后分别取样测试土壤有机质、容重、耕作层厚度、PH值、土壤速效养分等土壤理化性状,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每年6月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镇(街道)对本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七、其他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依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情况加以完善。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1357,澄农发〔2019〕53号(轮作休耕实施细则(修改稿)).pdf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