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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03 11:38

江  阴  市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4号)、《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澄教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现就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按照“适岗聘用、片区互动、城乡交流、加强考核”的思路,遵循“促进均衡、有利发展、形式多样、统筹兼顾、相对稳定、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合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交流对象

(一)条件

在同一学校连续工作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上,且不在长病假、怀孕或哺乳期间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类别

1. 专任教师交流。符合交流条件人员,原则上按照镇街每年制定的交流方案,在镇街学校间或邻近镇街学校间进行流动,每年交流比例不少于本校符合交流条件专任教师数的15%。

2. 骨干教师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专任教师,且获县市级学科教学、教科研、德育工作新秀及以上称号者,每年交流比例不少于当年度参与交流教师数的20%。

3. 学校中层、校级领导交流。依据向乡村学校倾斜的原则,实施学校中层、校级领导校际、片区之间的双向对等交流任职或单向挂职交流。校级领导交流由教育局直接组织。

三、交流对象产生办法

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当年度校内聘用、跨校聘用及新录用教师安置结束后,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提出交流意向申请。在确保本校需求前提下,依次采取以下办法确定交流对象:

1. 获得骨干教师(县市级学科教学、教科研、德育工作新秀及以上)称号者。称号获得时间早的优先安排交流;

2. 以满足中级及以上职称晋升条件为序,同等条件下,以年龄为序,年长者优先参加交流;

3. 以上条件相同者,以教龄为序,教龄长的优先参加交流。

超编学校在完成规定交流任务的基础上,原则上确定超编数15%以上的专任教师名单(其中骨干教师占比不少于20%),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全市范围单向交流。

确属学校特色建设、教学引领等学科紧缺人员,经学校研究后,可暂缓交流,报教育局备案。暂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学年。

交流人员初步人选确定后,学校应将结果告知参加交流教师本人并进行公示。

四、交流形式

(一)人事调动。申请在城乡学校之间、乡村学校之间调动,实际聘用(调动)者。

(二)跨校聘用(含组织调剂)。按照《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适岗聘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澄教发〔2019〕3号)精神执行。

(三)区域轮岗。镇(街道)学校间或邻近镇(街道)学校间教师交流互动。

(四)城乡结对。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间互动。按照《关于下发<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三人一校三学科”结对交流活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澄教发〔2015〕7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跨校跨段交流。根据师资结构需求,推行专任教师跨校跨学段顶岗交流。

(六)教育集团内部交流。各教育集团制订内部交流方案。每年交流比例不少于各分校符合交流条件专任教师数的30%,骨干教师每年交流比例不少于当年度参与交流教师数的40%。

(七)公办民办学校交流。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8〕109号)文件精神,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结对帮扶、教师交流。

(八)支教援助。根据省市关于教育结对帮扶工作要求,组织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参与援疆援陕等支教活动。

五、交流时限和周期

交流时限原则上均为1学年。若交流教师个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可延长交流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学年。

交流每6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6年之内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必须有交流经历;每次交流任务完成后,参与交流的教师自动进入下一个交流周期。

六、交流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5月底前,各校根据工作要求,摸清本校应参加交流教师的情况,上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二)制订方案。6月上旬各镇(街道)会同学校制订交流方案,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宣传发动。每年6月各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大力宣传交流工作重大意义,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交流。

(四)确定人选。8月上旬各校将《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申报(选派)审批表》(见附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专题培训。8月中旬各校召开专题会议,对拟参加交流的教师提高思想认识、提出工作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等。

七、交流教师管理与考核

(一)交流教师的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日常管理由接收学校全面负责,与接收学校教师同等考核。

(二)交流教师年度考核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绩效考核原则上由接收学校负责实施,根据考核结果由派出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校绩效奖。

(三)交流结束后,由派出学校会同接收学校,对交流教师进行专项考核。教育局对交流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八、相关政策

(一)自2020年起,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江阴市带头人及无锡市能手荣誉称号,必须具备教育局认可的在其他学校交流任教一年及以上的经历;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特级教师和无锡市带头人及以上荣誉称号,原则上必须具备2年及以上乡村学校任教经历或1年及以上外地支教经历。

自2021年起,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新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原则上必须具备教育局认可的在其他学校交流任教一年及以上的经历;新提拔担任校级领导,原则上必须具备2年及以上乡村学校任教经历或1年及以上外地支教经历。

  (二)教师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下一学年度由学校直接聘用。获现专业技术职称以后参加交流的教师,在参加新一轮专技岗位等级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跨校聘用者按《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适岗聘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澄教发〔2019〕3号)精神执行。

(三)由城区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的教师以及跨校跨学段交流的教师,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三人一校三学科”结对交流活动实施意见(试行)》(澄教发〔2015〕72号)文件精神,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督导科、教育工会等负责同志组成的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

(二)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各镇(街道)加强研究、统筹安排,积极探索教师交流长效管理机制。各校成立工作小组,精心选派交流教师,做好交流教师管理工作。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各校要科学实施交流教师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市教育局加强教师交流工作的过程督查,对各校落实教师交流工作的情况,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

本《意见》自2020年8月起实施。

附件: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申报(选派)审批表

江阴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江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申报(选派)

审 批 表

说明:1. 九年一贯制学校填写工作单位时注明初中学段或小学学段。

2.“上次交流时间与考核结论”,首次交流可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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