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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109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15:4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10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邬闽澄,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2009年、2010年期间,江阴市云亭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亭公司)出租云亭街道黄台路X号-XX号地块(地块四至为东至陈进康租赁地块西围墙,西至黄台路,南至河滨,北至道路)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9日答复申请人,因相关租赁协议涉及第三方,且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不同意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公开相关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租赁协议”涉及的地块原是被申请人为了解决江阴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而租赁该公司的。申请人是江阴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于2009年至2010年间委托陈川代理签订该地块的租赁协议。现被申请人以该地块涉及第三人,故征询了第三人意见为由不同意公开该地块的租赁协议,有违事实,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曾多次到被申请人处问及该地块的租赁情况,街道办邬主任及原云亭街道办工业园区陶主任均告知该地块是出租给申请人的,现被申请人答复公开该地块会损害到第三人合法权益,显然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2009、2010年期间,云亭公司出租云亭街道黄台路X-XX号地块”的租赁协议,被申请人为保存该信息的地方政府机关,其作为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主体适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9、2010年期间,云亭公司出租云亭街道黄台路X-XX号地块”的租赁协议,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该申请,因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经被申请人征询第三人意见后,于7月29日得到第三人明确不同意公开该租赁协议的书面意见,被申请人于8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的回复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期间,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09年、2010年期间云亭公司出租云亭街道黄台路X号-XX号地块(黄台路东侧、富宏纺织公司南侧、陈进康西侧、半夜浜北侧地块)的租赁协议。地块四至为:东至陈进康租赁地块西围墙,西至黄台路,南至河浜,北至道路”。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对第三方进行了意见征求。7月29日,土地租赁协议的乙方代表与担保人回复均不同意公开。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对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信息公开意见和建议征询表、土地租赁协议、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2009年、2010年期间云亭公司出租云亭街道黄台路X号-XX号地块(黄台路东侧、富宏纺织公司南侧、陈进康西侧、半夜浜北侧地块)的租赁协议。地块四至为:东至陈进康租赁地块西围墙,西至黄台路,南至河浜,北至道路”。经查,该租赁协议为云亭公司与陈建荣签订,陈川为担保人。被申请人认为租赁协议涉及到第三方合法权益,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认为涉及个人利益不同意公开。云亭公司与陈建荣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涉及到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该租赁协议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8月9日作出《对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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