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3858 | 生成日期 | 2019-11-06 | 公开日期 | 2019-11-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村,机关,文件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1357,澄农发〔2019〕61号(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奖励政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做精做优农产品,加快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澄农发〔2019〕4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推动江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2020年起,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并入江阴市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市农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总量控制、集中统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报项目或荣誉类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资金使用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核,对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初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项目镇村、农业园区可进行申报);申报专项资金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农业产业提升。支持农业园区建设、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设施园艺产业基地建设、特色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建设。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休闲观光农业、特色农产品示范村、农业物联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壮大。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培育、示范家庭农场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各类农展会支持。
(四)农业科技创新。支持产学研合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记录;
(二)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我市农业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四)申报主体符合《江阴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具体条件。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指南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江阴农业产业发展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和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等具体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牵头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时间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开始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申报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当年度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政策项目指南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材料。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质量,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及初审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主体开展信用核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意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类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集群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重新审核,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主体。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负责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财政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经营主体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6日起施行。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江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澄农发〔2019〕42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阴市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规〔2017〕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