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生热线直播 > 往期访谈
民生热线直播
婚姻家庭遇难题,专业律师来帮您
已结束
/uploadfiles/video/12345_109.flv
时间: 2019-11-8 10:00--2019-11-8 11:00
嘉宾:

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祥政

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玉琦

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晓彬

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明

概述:

11月8日上午10点,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做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婚姻家庭遇难题,专业律师来帮您”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设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点击“中国江阴”( 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第109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的4位律师。他们将以“婚姻家庭遇难题,专业律师来帮您”为主题,通过网络向市民朋友们答疑解惑。你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今天的4位律师分别是: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祥政。王律师,欢迎你。

【王祥政】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玉琦。宋律师,欢迎你。

【宋玉琦】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彬。陈律师,欢迎你。

【陈晓彬】主持人好,市民们好。

【主持人】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刘律师,欢迎你。

【刘  明】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欢迎大家的到来。舜韬所自成立以来,“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一直用心服务于广大客户。我们一起来听听王律师对他们所的介绍。

【王祥政】大家好,我给大家介绍下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舜韬所是2019年3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舜韬所现有执业律师10人,实习律师2人,大部分律师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占律师人数40%。事务所办公地址在江阴市丹芙春城9栋6号,办公面积约600平方米,办公环境优雅、设施一流,拥有完善的内部网络系统,建成了即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库及案例资源库,内部信息资源整合,快捷顺畅,为快速、高效办理法律事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舜韬所实行“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作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团队服务模式,所内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使每位律师的专长都得以充分发挥,是一家极具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的新型精品化律师事务所。

舜韬律师事务所,暂设劳动法律事务部、婚姻家事事务部、刑事风险防控事务部和商事法律事务部,各部门由资深合伙律师领衔,集聚一批具有专业特长和活力的青年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事务所以“客户至上”为宗旨,秉承“专业、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以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为目标,形成利益、资源、管理和目标统一的整体,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事务所自今年4月份成立以来,律师业务整体收费水平,在江阴市同等律所中居于前列,发展势头强劲,事务所充满着蓬勃生机和活力。

舜韬律师事务所在做好本职法律的同时,积极配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政府等单位,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和社会各项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职责,为当地百姓排忧解难,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事务所律师还被评为“江苏省工会十佳维护职工权益贴心人”,“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等荣誉称号。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相信你们这支新星律师队伍,会给江阴的市民带来不错的法律援助。前不久,在某新闻上看到,双方在婚前买房,谁知一方突然提出分手,引发了房产纠纷。就该新闻而言,了解到双方收入都比较高,是在同居期间购入了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那么现在他们分手了,形成的财产及债务,应当如何分割?我们哪位律师来分析一下。     

【刘  明】我来回答下这个问题吧,第一,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

【主持人】好的,行,刘律师,我们先来接听个场外热线。你好?

【热线1】你好。

【主持人】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

【热线1】我想帮我朋友咨询下:她和老公是大学同学,她老公是安徽人,大学毕业后两个人一起回了江阴,2018年在江阴领的结婚证,现在没有小孩,现她要离婚,但是她老公不愿意,她想起诉离婚,应该怎么起诉呢?

【主持人】哪位律师来帮助下。

【陈晓彬】这个咨询的范围有点大。一般年纪比较轻的当事人来咨询,我都会建议当事人先和自己的父母沟通一下,然后再考虑具体怎么离婚。当然,如果当事人决定要起诉离婚的话,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也就是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譬如这个咨询,女方是江阴人,男方是安徽人,双方又是在江阴领的结婚证,那么男方有没有把户口迁到江阴来呢?如果户口迁到江阴的话,女方可以直接在江阴法院起诉;如果户口没有迁过来,但是,男方在江阴办理了居住证,而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也可以在江阴法院起诉;但是,如果男方户口没有过来,也没有在江阴办理居住证,那么一般只能去安徽当地法院起诉了。其次,要考虑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结婚也就一年左右,应该不存在较大的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在此不展开讨论了。

【主持人】陈律师,也就是说男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再具体询问财产,包括他的户口问题,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途经。好的,这位网友你听清楚了吗?

【热线1】好的,谢谢。

【主持人】好的,感谢你的来电,再见。好,刘律师继续刚刚的内容。

【刘  明】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如果是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则应共同偿还,否则由个人承担。

【主持人】感谢刘律师,婚前购房需谨慎,否则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王某和李某在2014年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由于王某抚养独生女琳琳,王某放弃了要求李某承担的抚养费。现在琳琳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这个案件,我们哪位律师来分析一下。  

【宋玉琦】我来为网友解答一下这个问题。离婚时,抚养孩子的一方放弃向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事后又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合法有效并且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离婚双方均应严格恪守。

如果,子女想在父母离婚之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是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这里比如说,给付一方他的收入明显增加,就属于这一条。 

结合上述规定,琳琳如果想要增加抚养费,应当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才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主持人】感谢宋律师,因此,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确实要多多考虑,以防因个人无法承担,导致后续的一些法律纠纷。网友李某反映,他妻子张某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下午下班回家,李某驾驶摩托车来接妻子张某。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妻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李某对此起事负主要责任。李某留言咨询,妻子张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呢?

【王祥政】好的,网友这个问题,我来解答。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的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李某妻子张某在下班途中......

【主持人】好的,我们先来接听个场外热线。喂,你好?

【热线2】你好,我就想问问,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该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又应当如何确定呢?

【主持人】这个问题,我们哪位律师来专业分析一下?

【刘  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父母给付其未成年期间,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人,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尽了抚养义务,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主持人】好的,感谢刘律师,这位网友你听清楚了吗?

【热线2】好的,谢谢。

【主持人】好的,再见。我们王律师继续刚刚的内容。

【王祥政】好的。李某妻子张某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乘坐的交通工具是丈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丈夫李某对本起事故是负主要责任,但妻子张某与本起事故之间并无关系,所以,他妻子张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的情形;且妻子张某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他妻子张某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的分析,张某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离婚率在我国呈上升趋势,“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最近,王某因为和妻子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他想了解一下,离婚时,哪些财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有请宋律师来分析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宋玉琦】好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指的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或者是明确可以取得,但要到离婚后,才能实际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个第8点,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说,男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了买卖,产生了增值收益,这就是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感谢宋律师的分析,如果网友还有疑问的话,可以作进一步咨询。家暴一直以来也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碰到这样的事情,是不是离婚就能解决一切呢?我们一起来看下真实案例,网友刘颖和老公结婚十几年了,老公人很好,就是喜欢喝酒,喝完酒就耍酒疯打人,酒醒了就道歉。自己被打过多次了,女儿有时候也会被打,报警过但没有用。现在自己想离婚,但怕离婚后,对女儿的成长不好。这位母亲确实陷入了两难,听得出对丈夫和女儿仍旧满心的不舍,陈律师,她该怎么办呢?

【陈晓彬】想离婚,又怕影响到儿女的成长,这的确是个两难的问题。咨询人又说老公人很好,说明夫妻间还是有感情的,所以,暂时不建议离婚。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男方为什么会酒后打人?是借酒发泄情绪呢,还是醉酒后失控。如果是借酒发泄情绪,女方需要考虑,在生活中夫妻相处是否出了问题。如果是醉酒后自己失控打人,却又戒不掉酒瘾。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我建议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院的力量来禁止男方实施家暴。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男方的震慑力度是很大的,如果男方违反保护令,可能会被罚款、被拘留,甚至如果触犯了刑法,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话男方在喝酒前,就要仔细的考量了,是不喝,还是稍微喝一点,还是大口的喝。第二,建议女方先和男方分居一段时间,看看男方能不能有所改变。最后,如果男方真的酒瘾难戒,又控制不住自己酒后行为,那么到时再考虑是否要离婚了。

【主持人】陈律师的分析确实不错,我们网友确实应该听陈律师的建议,先了解您的家庭真实情况,再决定是否离婚。江阴某公司人事咨询:陈某夫妻是该单位职工,丈夫陈某在A车间做维修工,陈某工作较机动,曾到妻子的车间帮妻子工作,该单位发现后,警告批评过陈某,也告知其单位规章制度,不允许这样帮手。在2019年5月18日,陈某又偷偷去帮手,被妻子操作的机器压伤了左手。在这样的情况下,陈某所属伤害属于工伤吗?哪位律师来解答下。

【王祥政】好我来解答。这个案件中,职工的受伤情况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上班时间,出现“串岗”的情况,到别的岗位去操作机器,但该岗位仍然属于在单位的工作场所内,生产的也是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所以,陈某的受伤情况,基本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王律师,那所有的企业在这一类当中,应该如何来防范这样的用工危险? 

【王祥政】好的,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的责任为归责原则,这个情况可以看出,陈某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受到事故伤害,公司却仍须负起工伤赔偿责任。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实施不完善、不严格,也是造成工伤出现的原因。公司应做好相应的管理,避免员工出现串岗的情况,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做好工伤的预防的工作。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的警示,企业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是对公司、员工最好的保障。现在有很多人生活条件好了,就动了一些不该动的心思,发展婚外情,或者有的人被金钱和虚情假意蒙蔽双眼,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其发展婚外情,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配偶应该如何挽回这些损失呢?这些问题都是一针见血,我们一起来听一听刘律师的分析。

【刘  明】确实,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和判决确实很多,但都秉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是希望通过此类案例,判决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下面,我具体回答一下该问题。此类案件中的主要依据,是夫妻财产共有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权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此类案件中,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配偶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取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另外,网上也有不同的声音,大概意思就是变相放纵出轨方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男方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女性,然后,怂恿妻子起诉索回。实际上,婚外赠与案件是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解决的是赠与的效力的问题,至于对男方的约束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基本的社会秩序,而不保护非法和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此类判决,首先是要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保护好婚姻中的受害者,如果,男方和其他女性基于金钱利益,而产生的婚外情,无论是婚外情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赠与等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男方的婚外情,及擅自无偿赠与行为,并非不受约束,男方的婚外情,除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外,在法律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如果其和妻子离婚,其婚外情行为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官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男方以婚姻加金钱为诱饵,与其他女性建立夫妻关系,则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进而面临牢狱之灾。 
    所以,通过婚外情“走捷径”“希望少奋斗几十年”想法要不得。年轻人更要树立正确的婚爱观、婚姻观和金钱观,不要以金钱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婚姻。对于通过婚外情等违反道德,而获得的利益并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婚外情等“走捷径”的想法要不得,搞不好还会人财两空。

【主持人】如果不幸遇类似情况,受害方要沉着冷静,注意保留、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再及时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刘律师。现代年轻人的自我管理意识很强,有些夫妻之间的财产也是各自管理。当一方需要大笔资金来投资的时候,就会向另一方借钱,有的夫妻为了不将双方财产混同,会书写借款协议。市民张某想咨询,夫妻婚内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王祥政】好的,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各自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之间借款有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的个人经营活动,或者是用于个人事务;3、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市民张某可以参考以上内容。好的,我们继续来关注直播后台的留言,网友李某咨询,他与女方张某经经纪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商定今年年初登记结婚。李某给张某送去了彩礼,然后开始同居。然而,在结婚登记前两人发生矛盾,多次推迟登记时间,直至最后取消婚约。男女双方均认为婚约取消的过错在于对方。张某说,李某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所购物品大部分也都在李某家,她对婚约解除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也不同意取回已送至李某家的物品。李某想咨询,这样的情况下,彩礼应否返还呢?哪位律师来分析一下。

【宋玉琦】我来回答一下网友的这个提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为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和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李某咨询的情况就是属于这种。虽然,张某称彩礼已经转化为结婚用品,但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应该相互返还。而陪嫁是张某为了结婚的目的所采购,显然超过了张某的日常所需,婚约取消,张某亦有损失,因此,应当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返还数额。

另外,补充一点,如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已经共同生活,离婚时原则上是不返还彩礼的。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宋律师的解答,以上三种法律规定,网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关于拆迁款的分配,这里有位网友想咨询陈律师,他老家马上要拆迁了,他和老婆已分居几年了,1998年两人结婚,房子是婚前自己建造的,想问下这个拆迁款,有没有他老婆的份?

【陈晓彬】首先要明确一下,拆迁分两块,一个是对拆掉财产的补偿,一个是人员安置的补偿,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到这个咨询,如果拆迁的财产是婚前财产,譬如这个房屋是婚前建造的,那么房屋主体补偿这块,你老婆是没份额的;如果婚后你和你老婆装修过这个房子,那么这些装修的补偿款,就是你们夫妻所共有的。其次,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合同里面约定了,对人员的安置补偿,那么你老婆也有一份在里面。

【主持人】也就是可以理解为,两人婚后如果说,共同出资装修过这个房子,理应拆迁之后,老婆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是这样吗?陈律师。

【陈晓彬】对的。

【主持人】好的,行,感谢陈律师。我们继续来关注一则常见的离婚纠纷案。李某(男)和王某(女)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这样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我们一起来听一下,专业律师的解答。

【王祥政】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便发生法律效益”的合同规则。 
    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会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协议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的约定则无从谈起。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的条件,即为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没有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处理,而应当依据法定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主持人】小两口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最终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如果有这方面困惑的市民,及时向专业的律所详细咨询。“遗嘱”最近在网上也热议了起来 ,我们来看一下怎么一回事?网友钱小多讲道,他父亲去年生病去世的,去世前在病床前写下了遗嘱,当时是他父亲说,他代写后,让父亲签字摁手印。当时在场的有舅舅、叔叔等几个人,都在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名了,想问下这个遗嘱是否有效,需不需要再去做个公证?

【陈晓彬】这个咨询我来回答。这个咨询人,真不懂法律,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这份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分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有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个咨询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对具体的办理遗嘱,在形式上是有很高的要求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而后由遗嘱人签字;

在这个咨询中,咨询人说这个遗嘱是他代写的,那么他是继承人,与继承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在此种情况之下,是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的,所以,一旦这个案件走司法程序的话,这个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另外,遗嘱的公证,需要遗嘱人在活着的时候,亲自去办理,现在遗嘱人都死亡了,也没有办法去做遗嘱公证了。

【主持人】其实,大部分人的概念里,还是很少有人会去提前做一些遗嘱公证的,但子女还是要多了解遗嘱相关的法律,不要做无效公证。好的,今天的节目到这就结束了,感谢我们4位律师,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