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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块链名义实施诈骗 警惕虚拟货币成新型犯罪工具 发布时间:2019/11/04

“炒币”“区块链”“BNM”……一段时间里,这些专有名词在某些微信群里不停闪烁。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概念,谎称发行“BNM”“TVB”等虚拟货币,一团伙大肆非法敛财,短短数月内,连续实施诈骗犯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8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大强(化名)等10人诈骗案在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家住苏州相城的录先生平时爱好做一些虚拟货币投资。2018年8月2日,有个名为“tingting”的微信号加录先生为好友,在“tingting”的介绍下,录先生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加了一个炒虚拟货币的牛人“陈勇”。

陈勇告诉录先生,自己正筹备发售一种叫“BNM”的虚拟币,这种币一发售就会涨价,现在买入到时候就会赚钱。

录先生将信将疑,他上网搜索“BNM”币,但并没有查到。之后,在陈勇朋友圈里,录先生发现陈勇确实对一些虚拟货币的涨跌预测得非常准。加之录先生之前从事过虚拟币交易,他认为做虚拟货币投资盈亏总会有风险,于是他决定试试。

随后,录先生通过陈勇以每个币2.3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13333个“BNM”币,加上优惠,录先生分3次向陈勇微信转账总计2.6万元。

陈勇告诉录先生2018年10月18日“BNM”币发售后会达到7元左右的价格,到时他的账户才会有“BNM”的体现。但到了约定的日子,录先生的账户并没有什么“BNM”币,自己也被对方拉黑了。

两天后,录先生向苏州警方报警。2018年11月,1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他们的供述均指向一个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至此,一个理发师、一个厨师扮演着“发行公司高管”和“资深投资顾问”,招募一些“演员”,虚构发行神秘的“BNM”“TVB”等虚拟货币,这个敛财骗局的真相被逐步揭开。

同为90后的张大强、张小斌(化名)均是湖南郴州人。一个曾当过理发师,一个当过厨师。2018年7月,为了短时间内赚到大量金钱,兄弟两开始研究有关虚拟货币的新概念,决定利用这些概念,借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实施诈骗。

两人租用了湖南桂阳县的一套公寓房作为办公地点,合伙组织新招录的业务员进行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领域基础知识培训,招募秦某等人担任“室经理”,负责培训业务员与客户聊天,廖某等人担任业务员。

业务员负责在微信添加客户并释放虚假投资信息,再由“资深投资顾问”张大强和“发行公司高管”张小斌诱骗投资者用ETH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认购所谓新型“BNM”“TVB”等虚拟货币,以真币换假币实施诈骗。

为了取得投资者信任,张大强经过精心设计,安排业务员在微信平台搜索“区块链”“币圈”等关键字进入区块链的聊天群,再加可能成为客户的好友,将陈勇推荐给客户。利用客户的逆反心理,投资顾问“陈勇”反其道而行。对于客户的咨询,陈勇并没有急吼吼地上前回复,反而摆出一副大忙人的高姿态,以正在参加区块链的重要会议等为由将客户退回到助理微信号,而所谓的助理其实仍是由先前的业务员扮演的。

朱先生就是陈勇的客户之一。让朱先生最后选择相信该团伙的是陈勇做的一期“网络直播”。

在陈勇助理介绍下,朱先生登录1234TV平台听“大V”陈勇讲课。课程中,陈勇侃侃而谈,向客户透露自己根本不算厉害,货币网高管“伟哥”才是真正的“业界大佬”,正是伟哥提供的内幕消息让自己赚了钱。

在陈勇的吹捧下,张小斌冒充的“发行公司高管”伟哥隆重登场。平台上众人的献花、掌声让伟哥笼罩在“大神”的光环之下。

这时候,伟哥给客户们“呈上”大礼:一个BNM虚拟币的白皮书,并声称这款币大约在10月底上市,上市后必定涨价。

各种声势鼓动下,朱先生最终花了8万多元认购了伟哥推荐的BNM币,直到10月10日,BNM币并没有到账,自己反而被对方拉黑,朱先生才恍然大悟。

苏州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8年4月至11月间,该犯罪团伙以此方式连续实施诈骗犯罪,初步核实骗取录先生、朱先生等几十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47万余元。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本案被害人较多,作案手法新,他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该案件受害人多,一方面是大多数投资者都抱着赚钱都有风险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嫌疑人推广的虚拟币在网络上查询不到这一漏洞,成为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关键。

该检察官称,近年来,各种基于区块链技术、打着数字货币旗号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这类新型货币。不法分子便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借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作案手段往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

“对虚拟货币的投资要保持高度警惕。”承办检察官提醒称,要警惕虚拟货币成为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加强了风险防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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