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返还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8

一、对象和标准:
1、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承诺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1215元/月)和上年度企业平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等。
2、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201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
三、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企业可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稳岗返还申请,由参保地镇(街道)人社部门初审,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相关证照、明确用工企业和岗位的职工名册以及经实际用工单位盖章的稳岗返还资金归属协议书,通过各镇(街道)人社窗口申请。
2、审核。镇(街道)人社部门对申报的企业主体资格、参保缴费、裁员率情况等进行初审,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复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各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