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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103号)
发布日期:2019-10-21 14:1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103号

 

申请人胡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住江阴市长山石牌三村。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9月9日8时许,在滨江路与蟠龙山路被交警拦截,被告知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扣六分罚款200元,申请人觉得交警执法不公,没有在决定书上签字。1、当时申请人是没有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而是非机动车道上。2、非机动车道上是没有交通信号灯的。3、此处非机动车道有点特殊,旁边是兴澄特钢的员工停车场,有两个出入口都是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兴澄特钢员工上下班开车都是从这个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按这样算,都是违法的。4、申请人认为交警执法过严,条例有误,申请人是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处罚达不到道路安全法的规定罚六分,200元的。5、望交警出示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6、在这地点,2018年有过一次同样的处罚,当时只罚款50元不扣分,为何一种行为有两种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9月9日8时53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蟠龙山路滨江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由非机动车道驶过路口,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因申请人实施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开具了第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他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应按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车道的行为处理,而不应按闯红灯处罚。被申请人认为,无论何车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车道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都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之规定,申请人当天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也应当按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当天机动车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信号,他必须停车等待绿灯放行信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8时53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蟠龙山路滨江路口时,在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由非机动车道驶过路口,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当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2019年9月9日8时53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蟠龙山路滨江路口时,在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由非机动车道驶过路口,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非机动车道没有信号灯,交警执法过严,应按照驶入非机动车道处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申请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出兴澄特钢员工停车场出口在非机动车道上,2018年有过同样的处罚只罚款50元。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该主张非本案审查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50183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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