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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直播
知法懂法守法 共建法治社会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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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10-15 9:30--2019-10-15 10:30
嘉宾: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洪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啸宇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  婉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昱凡

概述:

10月15日上午9点30分,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做客第107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知法懂法守法,共建法治社会”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设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点击“中国江阴”( 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第107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将以“知法懂法守法,共建法治社会”为主题,通过网络向市民朋友们答题解惑。你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今天的律师分别是: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张律师,欢迎你。

【张  洪】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啸宇。季律师,欢迎你。

【季啸宇】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婉。龚律师,欢迎你。

【龚  婉】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昱凡。陈律师,欢迎你。

【陈昱凡】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欢迎大家的到来,首先有请张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

【张  洪】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春申所)于1997年8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江阴地区成立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江阴地区高层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春申所多次被省、市级司法局评定为“先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群众的广泛认可。春申所不仅担任江阴市人民政府、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阴市财政局、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江阴市园林局、江阴市地方海事处、江阴市公路管理处等政府、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更为江阴地区数十家大型集团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江苏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天澄投资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在企业股份改造、资产重组、金融风险控制、处理企业重大债务危机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和便利条件。

春申所现有专职律师20名,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5名,行政人员3名。执业律师大多数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其中,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的专职律师6名,入选江苏省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人才库律师1名,入选2018年度无锡市名优律师4名,无锡市十佳(提名)青年律师2名,无锡市优秀律师2名。春申所在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个人能力的同时,更强调集体的智慧和经验,强调律师间的合作,强调团队作战能力,注重事务所品牌的铸炼与塑造。

【主持人】感谢张律师的介绍,优秀的团队、细致的服务,让春申律师事务获得广泛认可。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合同普遍存在,特别是“老生意”。近期,甲公司因急需用货,就没有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乙想着甲是老客户了,应该不会有问题。谁知,乙被甲拖欠了货款,这该怎么办呢?

【陈昱凡】好的,我来回答。我主要从两个方面解答。一、关于合同形式及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订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买卖合同领域,《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除书面合同之外的收发货物的凭证、结算开票凭证、交易习惯,也能证明合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合同普遍存在,很多当事人出于互相信任或图方便,经常会以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只是在真正产生纠纷时,如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难度。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货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收取货物义务和支付货款义务。卖方不仅要保留交付货物的凭证,交付的货物,还要符合双方的约定及行业质检标准。

在此要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注意留存及收集以下几类证据:1、双方达成了买卖合作。保留合同,没有合同的要保留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材料。2、向合同相对方交付了符合约定及质量要求的标的物。3、对货款进行结算或对账。4、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对方催要过货款的凭证,例如电子邮件、书面催款函及对方签收的邮寄凭证。5、需要办理权属变更转移手续的,及时办理并保留办理凭证。

【主持人】好的,感谢陈律师的分析,也提醒了大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留有效的证据。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申请认定工伤呢?网友光光前天一下班,直接去朋友家住宿,谁知道才离开公司不到200米就被车撞了,他想求助下龚律师,他这算不算工伤呢?

【龚  婉】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包含以下几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首先要明确的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非主要责任。其次,我们再来理解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实际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说,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比如说,下班途中顺路去买菜,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而这位网友提出的下班去朋友家住,并非属于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首先,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到朋友家留宿并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其次,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场所等。因此,下班前往朋友家居住,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不能等同于居住地。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主持人】如果说是上班的时候,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或早退,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龚  婉】这种情况下很重要的一点,要看本人离开工作岗位是否经过单位的批准。一般来说,下班是指规定的工作结束,或者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就不属于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谢谢龚律师,希望能够帮助到这位网友,遵守合理的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生活、工作都是最好的安排。最近几年我国大力宣传预防网络电信诈骗,但诈骗罪犯的手法、套路不断更新变化,防不胜防。有网友最近就有类似被骗的闹心遭遇,希望可以结合案例来提高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辨别网络电信诈骗的能力。好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听一听,季啸宇季律师的案例剖析。

【季啸宇】目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势头猖獗,像双十一,这期间也是诈骗高峰期。以前我们通常了解的诈骗手法大概有:1、电话冒充公安、银行人员工作人员以调查账户、保障受害人账户安全为由要求转账实施诈骗;2、电话冒充熟人虚构事实进行诈骗;3、以中奖名义进行诈骗;4、以发布招工、招生信息,以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等实施诈骗。今天跟广大网友分享一类新型网络电信诈骗手法,大家都知道现在从事微商的人很多,相信不少网友都有过从事微商的经历。在此提醒那些准备进入微商行业的网友,注意辨别微商项目的真伪。

以下为具体案例:张某、李某于2017年年初共同出资设立“汇贤公司”,在公司内部设立“业务部”、“升级部”两大部门集中办公,以假冒某全国知名品牌的颈椎保健贴,招募微商代理为由,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汇贤公司首先通过电视台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的神奇功效,并在广告中推送“业务部”成员微信二维码,招募微商代理,以“平台推广”、“全额退款退货”,诱导受害人主动扫码加业务部成员微信好友,业务部成员谎称自己是“招商导师”、“招商总监”等职务,向受害人发送伪造的交易截图,并按照公司统一印制的“话术脚本”与受害人沟通,让受害人误以为颈椎保健贴销路良好,诱使受害人成为代理商,并向受害人承诺公司安排人员帮助指导销售颈椎保健贴。在受害人支付数百元人民币购买5盒颈椎保健贴成为初级代理商后,业务部成员会将升级部成员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受害人,之后升级部成员一方面冒充“首席执行董事”、“首席董事”等身份,与受害人成为微信好友,按照汇贤公司印制的“话术脚本”与受害人沟通,谎称对受害人“推广引流”,也就是在公司创建的平台上推广被害人的微信号,帮助介绍客户购买受害人代理的颈椎保健贴,并承诺产品销售不出去可以全额退款,另一方面升级部的成员又使用其他微信号,冒充美容院、养生馆的老板、微商等“买家”,向受害人咨询产品信息,假装订购颈椎保健贴,并支付一小部分款项作为定金。在此过程中,业务部的成员又假冒“其他微商代理”帮助受害人回答“假冒买家”的疑问等方式,诱使受害人信以为真。升级部冒充的“买家”通过大量订购的方式,使得被害人误以为有利可图,遂向汇贤公司全额购买颈椎保健贴。在受害人付款后,由升级部成员扮演的“买家”又以发货不及时、价格不合适等理由,取消订购... ...

【主持人】好的,季律师,我们先来接听个场外热线。喂,你好?

【热线 1】主持人好,经常听说有消费者在汽车4S店买到事故车,然后向4S店要求退一赔三,并且索赔成功。那么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呢?

【主持人】好的,我们哪位律师来帮助下。

【张  洪】这位观众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能否获得三倍赔偿,取决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有在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能要求经营者增加支付三倍赔偿。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应当要有举证的意识,如果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向消协举报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主持人】好的,感谢张律师,也就是说,消费者应该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位观众,你听清楚了吗?

【热线 1】嗯嗯,谢谢。

【主持人】恩,再见,感谢你的来电。好,我们季律师继续刚刚的内容。

【季啸宇】好的,受害人被迫向汇贤公司要求全额退款,但遭到汇贤公司拒绝,甚至将受害人拉进微信黑名单。

上述微商代理的诈骗手法,主要面向那些为创业寻求优质项目的人员,诈骗推销的产品一般会假冒公众熟知的知名品牌,辨别此类诈骗手法其实很简单,首先稳住心态,不要轻信诈骗人员的各种推荐手段;其次,要多一个心眼从侧面主动联系,该知名品牌产品的生产厂家,查询是否有这种产品,是否授权上述“汇贤公司”进行对外推广,如果得到的都是否定答案,很显然所谓的产品、优质的销售渠道、诸多的优质客户都是虚假的。

【主持人】好的,感谢季律师分享这么有借鉴意义的生活案例,相信广大网友,再遇到类似情况,能及时辨别真伪。马上又要到一年一度的“双11”了,每年都会看到很多电商平台采取“定金预售”和“订金预售”模式。很多消费者稀里糊涂,分不清“定金”和“订金”的意思,我们请陈律师来解读一下。

【陈昱凡】好的,主持人。宝盖头的定金和言字旁的订金,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含义。对于宝盖头的定,“定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宝盖头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是可以不返还定金的。对于言字旁的订,“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担保性质,可将其视为“预付款”。我们会看到有些商家会跟消费者约定“订金不退”,遇到这种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其内容无效。“订金不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商家无权根据此条款不退还消费者的订金。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根据需要选择定金或者订金条款呢?如果非常确定买卖某种服务或商品,建议选择定金条款,这样的话,在对方违约时,可以获得额外的定金收益。反之,如果只是有买卖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意向,建议选择订金条款,从而避免因违约造成损失。最后也要提醒大家,“双11”购物节已经来了,建议大家在网上快乐购物的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商家网页上的重要信息,避免被各种定金、订金、红包、折扣等冲昏头脑,防止被“套路”。

【主持人】感谢陈律师的解读,大家在网购的同时,应该多了解一些网购时,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家庭关系中,婚姻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存在,有网友问到因为一些家庭矛盾要和丈夫离婚,但自己并不是很懂离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般应当如何处理?哪位律师来帮助下。

【龚  婉】首先,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一种就是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论是哪种形式的离婚,主要就是三大问题,第一点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首先也应当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如果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案情,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予以考虑。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支付的问题,同样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以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三个问题,也是一般咨询离婚问的最多的问题,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另外还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将结合个案情况,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

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比较宽泛,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类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涉及比较多,除了我刚刚说到的三大主要问题外,还会存在很多因人而异的问题,比如彩礼的返还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抚养权变更问题等等,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主持人】感谢龚律师的分享,这一类的案件确实因人而异,问题比较多,希望以上说的这些可以帮助到这位网友。刚才离婚注意事项的案例,提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夫妻一方,只要在外面欠了钱,就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位律师来详细说明一下。

【季啸宇】这个问题我来结合真实案例予以解答。我朋友李某和张某2014年结婚,2015年左右,李某因长期赌博对外欠债50万元,夫妻因此事积怨加深。最终双方引爆离婚导火索,就离婚财产分割尤其是这笔50万元债务诉争法院。在这里,争议的焦点就是该笔50万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李某的个人债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个人赌博等违法活动,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法律不予保护。

在去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严格限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也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不难看出,该笔50万余元债务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感谢季律师的上述说明,确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婚姻问题,尤其是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百姓们关注的一个热点。一直以来,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这里有网友问,车辆在小区被划可以不交物业费吗?这个问题倒是第一次听说,接下来让专业的律师讲解生活中,与物业费有关的误区。

【陈昱凡】好的,主持人,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近年来,物业纠纷不断涌现,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通过各地法院发布的物业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上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请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得到全额或部分支持,而业主多败诉。业主由于受时间、精力、举证能力的影响,一般很难提供有利的证据进行抗辩。同时还有很多的业主败诉案件也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其中一个误区就是“因车辆被划,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剐蹭,物业是否要担责,主要取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为汽车停放费,并不是因保管产生的保管费,所以,物业公司并不承担保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对车辆保管另有约定,按约定办。

另外,我再展开说一下,其他几个大家可能会遇到的误区。误区一:家中失窃,业主不交物业费。如果发生家中失窃事件,业主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已履行巡逻、值班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就不需承担责任。误区二: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房屋质量问题则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并不能免除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业主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房屋开发商报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误区三:业主没有和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合同,业主不交物业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不能认为自己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就可以不交物业费。

说完这几个误区,大家不禁要问,难道业主只有交物业费的义务,不能提出任何异议吗?其实不然,如果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是有权要求适当扣减物业费的。对于一些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的事件,业主也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委会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在此,我也建议大家:1、要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业主应当保存交费票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缴费义务。业主如果认为物业服务有瑕疵或漏洞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沟通,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留存证据时,要能体现出拍照的时间、地点。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和保存证据。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或侵权人主张权利。2、通过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不成的,可以由街道等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感谢陈律师,也让大家对物业纠纷有了新的认识。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直播后有网友留言道,在他工作初就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载明公司不再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统筹保险金,由发放现金的形式向劳动者补给。现在他生病了,还能否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哪位律师来解答下。

【龚  婉】好的,主持人,这个问题我来解答一下。首先这种情况有很多公司都存在,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实是有很大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依旧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所以,在此也给各个企业一个忠告,不要因小失大,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当然,劳动者也不能将此作为工具,在领取社保现金补贴后,又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虽然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若劳动者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并领取了社保补贴的情况下,又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理不通。

【主持人】龚律师,照这么说来,在签订放弃社保声明的情况下,该如何区分是否能够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呢?

【龚  婉】其实很好区分,就是说如果发生了能够享受社保待遇的事项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比如生病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比如生育了可以享受生育险的情形等,但如果未发生任何应享受社保待遇事项,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类似于经济补偿金这种款项,这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我们龚律师,详细地为网友解答了这一系列问题,相信大家遇到这种情况,知道该如何去处理了。今天在节目中和广大网友展开了良好的互动,在此我也有一点感悟想与在座的诸位律师及在线网友分享。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现如今自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巨大,那么我们每一个公民作为互联网用户、自媒体参与者,在互联网上,是不是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而不顾他人的感受,甚至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来博取眼球,而不用负担任何责任?请在座律师提供这方面的法律建议。

【季啸宇】好的,我认为互联网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确实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虚假信息、虚假新闻比比皆是。前一段时间,轰动一时的唐某某寻衅滋事案就给广大自媒体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唐某某所在中学,突发同学赵某死亡事件,公安局对赵某的死因展开调查,并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通报。唐某某因参与围观公安人员调查过程,用手机拍摄警察现场处置的视频,将拍摄的视频配以“太腐败了,孩子明明是打死的,非得说是跳楼摔死的……”等虚假言论发表在自己的QQ空间,后该言论和视频被转发一万余次,8.7万人点赞。随后,唐某某利用其QQ号,先后建立了三个QQ群,用于讨论该事件,并在QQ群中传播其拍摄的现场视频,和虚假的评论,以及其下载的用于混淆视听的其他视频。同月4日,唐某某通过“说说”编造、传播了“……孩子被5个霸凌打死在学校,公安局和学校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说孩子是在学校意外坠楼死亡……武警、民警、特警持铁杆殴打,街上不能接受公安局及学校和政府说法的百姓……”等虚假信息。

由于唐某某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中学门口长时间聚集,导致学校附近交通一度中断,中学被迫停课两天。经过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进行辟谣,组织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网络秩序和现场秩序才逐渐得以好转。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唐某某故意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没收其作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

唐某某案再次向世人敲响警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江湖亦不是“丛林世界”。伴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成为新技术、新经济的重要平台。井喷式发展的自媒体要实现健康生长、阳光发展,为网络经济文化繁荣发展贡献力量,一个根本前提就是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治理包括自媒体在内的网络空间,不仅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之举,更符合亿万网民的共同心声和共同利益。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性文件,自媒体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任何人、任何账号违法违规发布信息危害社会、扰乱正常秩序,都必将被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主持人】感谢季律师,该案件也警示了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自媒体参与者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