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住建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信息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333 生成日期 2019-10-11 公开日期 2019-10-11
文件编号 澄住建质安(2019)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建设,建筑,监理,污染,气候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 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19]59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澄住建质安(2019)21号(关于印发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

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19]59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0日

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

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预防和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编制本实施方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19]5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办发[2018]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急响应工作。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市住建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城市建设管理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政建设管理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所(高新区服务所、临港开发区服务所、澄南服务所、徐霞客服务所、澄东服务所、澄东南服务所)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办公室电话:86071303。

2.2  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领导工作,制定、修订、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科室和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到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科和各部门强化建筑施工管理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制定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各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将实施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通知第一时间发至所监督管理的所有建筑工地;负责检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行的三级响应。

1. 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 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3.2  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空气污染形势,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通知后,在1小时内传达到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应立即将响应通知发至所监督管理的所有建筑工地。

各建筑工地按通知要求迅速落实,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分级响应措施

3.3.1  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1.停止桩类、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回填)、土方运输、无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施工作业;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停止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

4.停止水泥、砂石等易飞扬散状物料装卸作业;

5.停止楼层内外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6.停止路面开挖、路面铣刨作业;

7.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8.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9.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10.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洒水降尘处理,每隔4小时进行一次。

3.3.2  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1.停止桩类、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施工作业;

2.除民生保障项目外,停止施工工地一切露天拆除和施工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

3.停止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

4.停止物料装卸作业;

5.停止楼层内外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6.停止使用燃油工程机械;

7.园林机械停用50%;

8.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土方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9.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10.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11.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洒水降尘处理,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

3.3.4 Ⅰ级响应措施

1.停止桩类、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施工作业;

2.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一切露天拆除和施工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

3.停止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

4.停止物料装卸作业;

5.停止楼层内外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6.停止使用燃油工程机械;

7.停止使用园林机械;

8.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土方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9.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10.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11.组织对施工场区进行洒水降尘处理,每隔1小时进行一次。

3.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局各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有效执行响应措施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曝光。

3.5  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后,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局各相关科室和部门确保与所负责和监管工程及其施工、监理企业加强联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利用短信平台、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发送应急信息,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  监督问责

5.1  局各相关科室和部门要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措施,及时督查所负责和监管的工程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2  对应急响应期间不执行响应措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