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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92号)
发布日期:2019-09-18 16:5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92号

 

申请人任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表述不清楚,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5月6日申请人在江阴大道和长山大道左转时,其实灯控是红灯时申请人停在停止线的,当直行灯变绿时,申请人认为左转有待转区,当过了停车线时才发现没有待转区,但刚刚过停止线,并未到路中央和闯红灯过去,申请人认为未造成影响交通通畅,在立交桥下有立柱影响视觉,愿谅解。本次违章不是申请人主观意愿,以后会谨慎驾驶,下不为例,申请人B照如果扣分会很复杂。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5月6日6时21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大道长山大道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驶过路口,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申请人来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罚,因申请人实施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开具了第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字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2、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他以为该路口有左转弯待转区,所以才在左转弯车道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停车线,发现认识错误后又自行停车并未影响该路口的交通通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错误认为有待转区而在红灯情况下越过停车线也属于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且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并不需要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成立要件。申请人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6时21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大道长山大道路口时,在左转弯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左转弯行驶驶过路口。2019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2019年5月6日6时21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大道长山大道路口时,在左转弯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驶过路口,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其以为该路口左转弯有待转区,故而误闯红灯,发现后及时停下,没有影响交通,申请人是B照扣分复杂。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非法定不予处罚的理由,于法无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4889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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