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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91号)
发布日期:2019-09-18 16:5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91号

 

申请人任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表述不清楚,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4月21日17时申请人在澄鹿路华西双桥路口,由于前方车辆急刹车和下雨天路面湿滑,造成申请人刹不住,为避免追尾事故,左打方向变道避让追尾事故。申请人认为在雨天路滑和前方急刹车,在不可防控的紧急措施只能这样做,未造成事故和影响,望谅解,以后申请人会谨慎驾驶,申请人B照会造成复杂后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19年4月21日17时01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澄鹿路华西双桥路口时,从左转弯车道直行,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申请人来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罚,因申请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开具了第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字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2、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当天雨天,本来他是行驶在直行车道的,由于前车突然停车,为了避免刹不住造成追尾事故就左打方向驶入左转弯车道,属紧急措施,应当予以谅解。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申请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导致其在前车制动时需向左转向驶入左转弯车道以避让,且申请人驶入左转弯车道后就只能按车道指示方向左转弯而不应继续直行。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17时01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澄鹿路华西双桥路口时,在左转弯导向车道直行行驶通过该路口。2019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2019年4月21日17时01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阴澄鹿路华西双桥路口时,驶入左转弯导向车道,但未按左转弯导向车道指示的方向左转弯,而是直行行驶通过该路口,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因为前车急刹车为避免追尾才左打方向变道,未造成事故和影响,申请人是B照扣分复杂。本机关认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申请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048896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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