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87号)
发布日期:2019-09-18 16:5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19〕澄行复第87号

 

申请人陆某,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0462807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