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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澄行复第86号)
发布日期:2019-09-18 16:51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澄行复第86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8号 。

法定代表人仇丰,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于7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7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注册号为9232028XXXXXXXXXXXX的工商营业执照是违法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村黄承村人,是自然村,房子是建在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在2019年6月18日得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霞客分局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黄承村72号黄惠某办理了注册号9232028XXXXXXXXXXXX的棉胎加工的工商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2、无锡市政府〔2016〕124号文件关于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1)属于数据处理工业设计、软件和电子商务的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才能直接将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2)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3)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住宅区内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行业,应列入负面清单。所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霞客分局为黄承村72号黄惠某办理的注册号为9232028XXXXXXXXXXXX的工商营业执照是违法的,请求予以依法取缔。

被申请人称:经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2028XXXXXXXXXXXX的营业执照由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3日颁发,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请申请人提供准确的申请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住址为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村黄承村71号, 2016年12月23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黄惠某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2028XXXXXXXXXXXX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棉胎的加工、销售,经营场所为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村黄承村72号,该营业执照于2019年7月22日注销。申请人不服该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取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2028XXXXXXXXXXXX的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江阴市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档案室机读档案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苏州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9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7〕103号)等文件,原属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资企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权由江阴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2028XXXXXXXXXXXX的营业执照于2016年12月23日被颁发,2019年7月22日被注销,因该营业执照已于本案受理前注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所指向的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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